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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与制度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与制度保障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18岁以下留守在农村的儿童已达2000万,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已高达18%至22%。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发展成才,既涉及这些儿童的权益保护,更牵动着千万家长的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安定。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入手,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原因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流动人口开始大规模出现以来,留守儿童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突出问题而引起社会广泛关???,则是在2002年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后。   儿童应该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这种共同生活能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育提供比较理想的环境。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恰恰不能与这些儿童共同生活,传统的双亲教养模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家庭教养结构:家庭结构不完整、隔代教养、寄养。子女与父母聚少离多,亲子互动减少,由此亲子关系也会不同程度地疏远。这种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家庭教养结构使留守儿童的亲子教育严重缺失,并给留守儿童的安全、心理、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它使得留守儿童权利的实现状况令人堪忧,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的监护,极易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如留守儿童易成为被拐卖的目标、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或面临性交易的危险增大;留守儿童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父母感情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个性、心理发展中的扭曲和变形,久而久之形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他们正常的社会化过程;调查显示: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一般都不容乐观,他们中的成绩优秀者很少,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都处于中等偏下;此外,因监护权的缺失和不到位,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大的层面上说,经济、户籍与教育体制的不合理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而贫困是造成留守儿童最重要的原因。由贫困而产生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缺失或不到位,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目前还有多数城市规定,外出务工者如果带孩子进城就读,要缴纳一定的借读费和学杂费,许多无力负担的农民工只好把孩子送回农村。尽管许多城市建了不少民工子弟学校,专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读问题,但相比大量随父母来到城市的农村孩子而言,民工子弟学校的数量还远远不够,远不能满足民工子女教育的需求。   教育的省际不衔接,也导致许多孩子不得不当“留守儿童”。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子弟最多在打工城市读到初中毕业就回到老家。这是因为新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之后,各省教材和高考命题不再统一,因此,孩子就读地与户籍所在地使用的教材和高考题可能是不一样的。为了孩子未来能顺利地在户籍地考上大学,许多家长不得不忍痛把孩子送回户籍所在地使其成为留守儿童。      二、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建议      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获批准加入,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的要旨是:儿童应成为其权利的主体,儿童和成年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儿童的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应以通常尊重人权的方式尊重儿童的权利,并赋予儿童以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享有的人权,承认儿童的人权并将儿童的人权置于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   儿童人权是普遍性人权的组成部分。儿童人权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权利的主体易受伤害;权利的享有需由成人加以保护;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年龄的限制,等等。儿童与成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们是弱小的,是需要成人社会从各个方面给予充分帮助的,尤其是在幼年时期,儿童需要特殊的照顾才能完全享有自己的权利。   儿童权利大体包括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两个方面。前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相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存环境权等;后者包括教育权、参与权以及基本自由权等。   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最大利益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和多重保护原则。这几项原则共同构成《儿童权利公约》的价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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