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正记者、律师与法官三角关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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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正记者、律师与法官三角关系

匡正记者、律师与法官三角关系   记者、律师与法官各有其活动领域及恪守的专业主义,然而在中国,这三个行业的从业者却有着非同一般的关联性,其社会角色常常错位。如新闻记者一不小心就可能充当了法官或者律师的角色,造成了人们常说的“媒介审判”或“舆论审判”。更复杂的是,对这种角色错位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好还是不好,得视情况而定。简单地说“舆论审判影响司法独立”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得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媒体的“舆论审判”很多时候是非常必要的。如邓玉娇事件,如果没有媒体和律师们的深度介入,邓玉娇是难以重获自由的,这似乎构成了一种“正向的舆论审判”,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部分司法不公。谁能说舆论审判没有造成正面的社会后果,甚至推动社会进步?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复杂之处。这种复杂性也表现在记者(媒体)、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上。      记者与律师联盟的正常与不正常   在中国,媒体记者和律师很容易走到一起,甚至结成联盟。在展江教授举办的舆论监督年会上,除了能看到很多记者的身影,还能看到很多律师与会。2010年11月在浙江大学召开的第九、第十届新世纪舆论监督研讨会上,就有周泽律师和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陈有林、苏跃龙两位律师前来参会,他们与记者非常熟悉。《南方周末》等以“法治、公正”为口号的媒体,也常常将律师奉为座上宾,很多报道与其说是记者在写新闻,不如说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推动新闻进展,或者说是记者和律师共同参与了新闻生产过程。如在2006年的邱兴华案、2010年福建南平郑民生杀童案等案例中,《南方周末》都是旗帜鲜明地呼吁为杀人者作精神鉴定、刀下留人,这与他们的辩护律师的呼吁完全一致。媒体和律师关系的紧密程度可见一斑。在笔者看来,中国媒体与律师的联盟既是正常的,又是不正常的。   说其是正常的,是因为这种联盟很有合理性。在挑战和监督公权力上,记者和律师很容易找到共同点。监督公权力是记者的天职,而律师在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时候也构成了一种对公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两者的职业有一定相似之处。在中国,法官的权力很大,由于法院与政府的职能并无??显分界,法官的权力就成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这种权力常常使律师和记者感到无奈,“抱团取暖”于是成为一种策略。记者和律师在中国社会都属于精英阶层,是靠专业为生的社会群体,但他们常常被排斥在权力核心之外或者游离在权力的边缘,因而两者很容易产生共鸣,结成联盟。由于都属专业技术阶层,他们都比较推崇公平与正义,当他们为弱势群体代言或为守护公共利益行动时,记者和律师的价值立场与行动目标就完全一致了。在遵循法律程序上,在捍卫人人都有辩护权利的基本人权上,在抨击司法不公上,记者和律师确实有着共同语言。此外,律师要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记者要保护消息来源,他们似乎也有着相同的职业伦理。   然而,记者和律师职业的差异远远大于他们的共同之处。不搞清楚这一点,记者就很容易模糊自己的职业特点。记者和律师最大的不同在于记者要追求客观平衡,而律师却可以只偏袒一方:原告或者被告。律师不讲客观,甚至没有固定的立场,谁是他的雇主,他就为谁说话,为谁辩护。律师永远为自己的代理人开脱,对事实有强烈的选择性和倾向性。但记者必须用事实说话,注意客观、冷静、全面和平衡。客观公正才是记者的专业主义理念。从这点来看,记者与律师这两个职业的差异是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相左的。差异如此之大的两个群体,在现实中结成了联盟,这肯定是不正常的。在中国,很多律师为了胜诉或对抗对手,会借助媒体的舆论力量来造势,左右案件的判决。一些无良律师为了赢得官司,甚至贿赂法官。而贿赂和诱导媒体,也是他们常用的一种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律师走得太近,无疑会影响自身的公信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警惕性,就很容易变成诉讼中的代理人,造成“媒介审判”。为了避免记者陷入法律官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徐迅对媒体提出了十条自律原则,这十条原则中的第六条是“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说的就是媒体不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否则,媒体就成了律师。      记者与法官的同与不同   媒体如果越过法院的审判直接给当事人定罪,如称“犯罪嫌疑人”为“罪犯”,这时候记者就变成了法官。为此,徐迅提出的十条原则中第一条就告诫媒体:“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作定罪定性的报道。”也就是不能搞“舆论审判”。这一点很好理解,社会没有赋予媒体判案定罪的权力,它当然不能够充当法官。换句话说,记者和法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职业,应该知道自己的职业分野。但是,如果从“兼听则明”的角度看,记者的角色其实与法官很像。记者更像法官,而不像律师。   法官是一个仲裁者,他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这与记者的职业理念与职业行为非常类似:兼顾各方的利益、兼听各方的声音,做到不偏不倚。可见,从职业特点上看,记者与法官有更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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