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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可行性分析
[摘要]辩诉交易也称辩诉谈判,起源于美国,辨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但是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却蕴含着辨诉交易的精髓。本文将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述、效率价值、利弊分析等来论述辨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可行性。
[关键词]辨诉交易;司法资源;诉讼效率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的行为。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发展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其之所以能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辩诉交易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控方和辩方,交易的参加者通常有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法官与被害人并不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去。
2、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辩方的“义务”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辩方的“权利”是获得较少或较轻罪刑的起诉的权利。而控方(检察官)的“义务”是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降低、减少罪名或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被告人相对有利。
3、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双方就控罪达成的协商,经过法官审查,被证明具备事实基础,且是被告人自觉自愿作出的理性选择,法官就可以直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理并判决,不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理。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敝分析
(一)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弊端
首先,辩诉交易会使“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并最终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若处理结果超出一定限度,将违背刑事司法的宗旨。
其次,辩诉交易会导致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存在背离。辩诉交易是妥协的结果,对罪犯的定罪量刑往往与案件事实不一致,导致不利于实现犯罪矫正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
第三,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从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
第四,辩诉交易容易造成冲击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为司法腐败留下可能空间。
最后,辩诉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可能损害被害人利益。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积极意义
首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当前犯罪案件增多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大量刑事犯罪发生时,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均适用正常的审判程序处理,将会使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大,诉讼成本上升。而辩诉交易所具有的妥协性和双赢性,可迅速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众所周知,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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