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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新闻专业主义畸变
媒介审判新闻专业主义畸变
一
1997年8月24日晚,时任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酒后驾车撞上一对推自行车行走的父子,11岁的孩子不治身亡,父亲和自行车被卷在车下,拖行长达1500米,致使全身大面积挫伤,白骨裸露,生命垂危。第二天,当地《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血案,之后做了连续报道。此后,各媒体在法院一审判决前,都做了声势浩大的报道。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各媒体大肆渲染“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张金柱被判死刑。张金柱临刑前曾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他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软弱无力。
这个例子已经成为媒介审判的经典案例。媒介审判主要是指新闻媒介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①笔者认为,媒介审判不但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颠覆了法律的神圣性,而且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伤害。媒介审判反映的是新闻专业主义的畸变。
二
新闻专业主义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它是来自西方的概念。其产生的背景是美国政党报纸的解体和商业报刊的泛滥。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的理念,一是客观新闻学,二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与独特作用。②
但是,新闻作为媒体工作人员的思想产物,无不带有主观倾向,真正的客观中立是做不到的,这就给媒介审判的形成埋下了伏笔。媒体可能对案件采取偏听偏信、断章取义的报道,给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性,给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发表带有恶意的批评性言论。
一般而言,消息是最客观的,交代事情的“5个W”,让受众对事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媒体工作者,尤其是网络编辑,认为传统的“5个W”模式不够吸引眼球,于是在新闻标题、导语中添加具有煽情性的话语。至于历来受人们关注的评论,则更是爱憎分明,助长了公众“找法院不如找记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从而极有可能把新闻媒体推向“铁面无私包青天”的角色。
媒体用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煽情手法来描述???金柱案:这么一个肥硕的公安分局局长(肥硕隐含着贪污,公安分局局长则隐含着知法犯法),一晚上喝了三瓶五粮液(哪来这么多钱),沿人行道逆向行驶(岂止是违章,简直是无法无天),车底下拖着伤者逃窜,致使伤者白骨裸露(惨无人道),在电话中威胁记者不准报道(恶势力),在法庭上他还居然昂着头(没治了)!就在《南方周末》头版刊出张金柱案的当天下午,报社办公室的墙上贴满了读者发来的E-mail,一致声讨张金柱。颇具代表性的一个E-mail是:“杀杀杀!张金柱不杀,谁不该杀?谁还可杀?”③
从媒体的报道中,能够看到张金柱的丑恶面目,同时也能体会到记者“下笔如刀”、“行文如檄”的文字功底。法庭之外,张金柱俨然已经沦为该被推上“断头台”的罪人。如此激愤的言语,实在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准则。其实,每一个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是弱者,这时他们的声音对于社会公正来说至关重要:在法院终审之前,站在记者面前的,应该是普通公民张金柱,而不是那个“肥硕的公安分局局长”。客观叙述少,主观评价多,是上述“审判”在新闻语言运用上的一大特色。推而广之,当下媒介在“审判”类似事件时,客观记录法院诉讼程序的消息少,而抒发情感、体现倾向性的评论多;在操作上,平衡报道的少,一边倒的多;反思的少,寻求“性、腥、星”花边新闻的多。在此基础上总结当前媒介审判的特征,大体有两个,一是缺乏理性,煽情色彩严重;二是先入为主,义愤填膺。非理智化的报道不是有责任感的新闻人的风格。优秀的、高质量的新闻报道是客观、心平气和的产物,真实是它的基本原则。激情能打动读者,但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误导受众。
三
《财经》主编胡舒立曾说,对于她认为没有分量或者不专业的报道,她会用“瞎说乱写”来评价记者和编辑。她认为记者们要想在两种强大的力量(政府和市场)之间保持清醒,除了正直和敏感外,还必须专业。④所谓新闻专业主义的畸变,说到底就是新闻媒介为了商业利益,不遵守正常的新闻规律,片面地理解新闻事件的价值,以致刊载的新闻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商业化和消费主义的侵蚀,导致了新闻专业主义的畸变,使媒介偏离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新闻报道。
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曾说:“一个有自觉意识的新闻工作者,总是把他所面对的人物、事件、现象当成一个‘载体’,在这个载体之上他总是要装载上最为智慧的大脑对于人类面临的一系列紧迫问题的思考和判断,用他的知识、智慧和价值关怀说出他应该说的话,以支持和滋养那些处在面对自然和社会的挑战不断‘应战’状态中的‘社会动力层’的人们。”⑤这是专业主义的新闻人的“标准像”之一,也意味着不冲动、不破坏、不媚俗、不虚伪、不偏激、不炒作、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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