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对司法领域监督.doc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媒介对司法领域监督

媒介对司法领域监督   关于媒介对司法的监督,学界将主要认识集中于“媒介审判”效果的发挥,反对媒介对司法领域进行介入,较少关注媒介监督对司法的正效应,相当一部分学术论文中存在将“媒介审判”与“媒介监督”的定义混淆,或将媒介报道司法的实践直接划归到“媒介审判”领域的现象。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媒介对司法监督的正当性入手,讨论媒介参与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对“媒介审判”及其负面效应,暂不讨论。      几个相关概念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舆论监督达到的效果应是:保证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利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孳生和蔓延。①   民众虽然拥有舆论监督权,但个人势微,普通人的声音需要一个传声筒才能为社会知晓,此时,媒介的参与就成了普通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最好工具。这是媒介监督权的由来。但是媒介监督一旦超越了适当的界限,就会异化为“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②媒介报道涉案人员背景及庭审进展,应定义为“媒介对案件的报道”,而非“媒介审判”。      几个关键问题   1.媒介是否有权报道案件   环境监测是大众传播的基本功能,案件发生必然导致社会环境变化。媒介对新近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已经成为公众感知社会环境的基本途径。“报道案件”是媒介的本职工作。   其次,公开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③在现代社会,没有新闻媒介的报道,也就谈不上公开审判。创立公开审判制度的本来意义就是要以舆论约束权力。④因此,媒介报道案件符合司法准则。   再次,目前反对媒介监督司法的观点,通常是认为媒介的监督会对法官形成干扰,影响司法独立。但无论媒介报道能否对法官形成真正有效的压力,这一理论的前提首先应是司法真正独立。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系统实际上仍然处于同级党政机关的从属地位,司法尚未独立,无视这种体制不独立,而片面??求媒介退出司法监督领域以期实现司法独立,是不恰当的。   2.媒介如何实现对司法的适度监督   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应该具有维护公众利益的意识。“新闻的道德责任就是准确、公正、平衡地反映真实世界。”⑤这既是媒介社会责任的体现,又可以帮助媒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媒介的适度监督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不做倾向性报道,减少用语的情感色彩,注重公益性。无视公众利益的媒体最终也会失掉商业利益。第二,平衡涉案各方的声音,尊重话语弱势一方的发言权。传统媒体的不平衡报道,很容易引发民众愤慨,导致网络“媒介审判”的发生。平衡报道的力量可以对舆论进行理性引导,避免民意井喷。第三,当事人在认为媒介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权起诉。媒体不能在自营媒介中发表申辩文章。第四,媒体应遵从行业规范并具有一定的自律意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⑥这一行业性道德准则,实质就是要求媒体适度报道案件,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3.媒介监督是否有碍司法独立   尽管我国还没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但这毕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媒介监督将案件的进程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使得司法免受腐败之风的影响,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   目前“媒介报道影响法官对案件判断”的说法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加以支持。而真正考察这种影响,恰恰又是需要实证研究的,故这一观点在立论基础方面并不稳健。关于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的媒介审判的模式,美国学者本杰明认为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⑦司法机制不独立,才是“媒介审判”能够形成的根本原因。长期忽略问题的实质,单纯将“舆论杀人”的责任归咎于媒体,不仅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反而有造成“媒介失语”的危险。   4.对网络与传统媒体发出的声音应采取不同的态度   在我国,传统媒体资源空间有限,把关体制严格,民意直接呈现的几率相对较小。因此,传统媒体对司法领域的监督应坚持适度原则,从大局着眼,宏观把握,讲原则抓本质。   与此相比,网络空间接近无限,把关较少,意见表达相对自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舆论应被视为民意呈现的平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应着重于防范恶性炒作,而不应限制言论。   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在私人性网络平台上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应视为私人行为。虽然他们的言论可能凭借其职位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不能以此否认其网络专属领域的私人性质。   5.司法机关怎样在媒介监督中行使独立审判权   媒介监督面对的最大问题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