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doc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媒体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媒体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证明真实必须有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据为依据。强调媒体收集和保存证据,既是新闻真实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媒体自我保护的基本前提。   从诸多媒体涉诉的情况和诉讼结果看,媒体败诉的原因除内容失实或有侮辱性语言外,相当部分败诉的原因是因为媒体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并没有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媒体的举证责任   新闻侵权纠纷大多属于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它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   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该法第二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重新作出了界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规定包括了“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共同组成举证责任,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不足,也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   然而,在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平等”的举证责任原则,常常被演变成“谁报道,谁举证”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变得简单化,他们往往只需提交被告已发表的新闻稿件,指出其失实之处,就具备了“白纸黑字的铁”,不需再提交“报道失实”的具体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变成了被告单方面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对“谁报道,谁举证”的误用。①但这无疑也加重了媒体的举证责任,成了媒体频频败诉的一个原因。鉴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现实,媒体在采写批评性新闻过程中,更是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舆论监督往往要涉及到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批评性报道涉及被批评者的切身利益,被批评者总是要千方百计地否认被批评的事实,无论媒体报道是否属实,他们都会尽可能地起诉媒体,先发制人地置媒体于被动的境地。如果报道的相对人提起侵权诉讼,记者和媒体就必须寻找有说服力的证据为报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护。法律认定事实需要一定形式的证据,能够客观地记载和再现发生过的真实情况,被认定确凿无误后,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因此,一旦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报道内容,记者和媒体就可能面临败诉的结局。从这几年来发生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情况看,媒体和记者平时基本上不会主动收集和保存证据,而是等到纠纷发生了或媒体被起诉后,才开始委托律师找证据。由于新闻的时效性和采访的特殊性,时过境迁,往往难以取证。在法庭上提出主张却缺乏证据,败诉的风险很大。因此,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性新闻,必须有被诉的思想准备,随时准备好向法院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类及其基本属性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②凡是能够证明报道内容真实的所有材料,都属于证据的范畴,都是媒体和记者收集和保存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在上述七种证据中,除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外,其余五种证据一般都要求由媒体和记者自行收集和提交法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③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为的推测、假设和臆想,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那些错觉、幻觉、假象、主观臆想等虚幻或虚假的情况,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为此,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并尽可能地保证证据的原貌;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采访过程获得的有关单据、凭证、文件、日记等,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如果经过涂改、伪造、变造,就丧失其客观真实性;有关人员对某事的猜测,也不具有客观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