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改革》新闻官司胜诉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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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改革》新闻官司胜诉思考

对《中国改革》新闻官司胜诉思考   “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度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主审法官脉络明晰、观点鲜明的审判思路,使《中国改革》杂志被告侵权、索赔590万元的案件,以被告方胜诉而告终。   近几年来,我国媒体涉及的新闻官司,胜诉率不到20%。无疑,《中国改革》杂志社是幸运的。更值得高兴的是:主审法院对衡量新闻媒体评论是否公正的评判标准等方面的贡献,是对媒体侵权案最有效的司法审判实践,对其他媒体侵权案件的审理,必将有着深刻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这一案例发人深省,值得深思。      对司法审判实践的三大贡献      据2005年3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报道:2003年第七期的《中国改革》杂志,刊登了该刊记者历时一年采写的文章《谁在分肥》。   该文??出 :广州市侨房公司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问题,披露了侨房公司2002年亏损2900万元、30 多名职工被迫下岗、总经理年收入30万元等内容,对侨房公司改制方式进行了探讨。   原告侨房公司认为该文与事实不符,并列举了9处不实之处,索赔590 万元。   过程明了而简单,但围绕着新闻侵权案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却让主审法官颇费了一番工夫,最终,法官以创造性的三大司法审判贡献,了断了此案。   贡献一 :界定了消息来源和事实豁免权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新闻报道中的枝节问题没有必要去深究。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相信的消息来源,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   贡献二 :对媒体评论公正标准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法院判决书明确指出: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等方面来考虑。   贡献三 :首次在审判实践中提出了社会容忍度的问题。法官认为,该案胜诉,并不能理解为《谁在分肥》一文是完全真实的,个别出入确实存在,只不过是一个量的问题,没有必要去深究。作为企业,应该容忍。   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来讲,不少人认为上述三大贡献是情理中的事; 从公众利益、尤其是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这是司法审判制度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其意义远远大于《中国改革》杂志胜诉这个个案本身。      创造宽松和谐的媒体舆论监督 氛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它是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既然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活动,那么,全社会就都有责任、有义务为其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环境。   1、新闻侵权案绝不等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   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有些人容易把新闻侵权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来看待,采用一般的民事侵权原则来处理新闻侵权官司。对举证责任、证据、语言表述等多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此外,由于受专业水平、生活环境、认知程度、社会氛围等方面的影响,法官往往忽视新闻监督的特殊性。从目前已审结的170多件新闻侵权官司中就可以找到答案,证据上不平等是造成媒体败诉的首要原因。   北京律师卫爱民认为:对新闻侵权的认定,只要新闻的基本内容属实,非作者故意捏造事实,或疏忽过失,就不应该认定其侵权。   记者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它的最本质特征是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向大众传播信息。媒体对事实真相的介入程度有限,这是媒体的客观局限,他们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取证后再报道,也难免会有疏漏,只能做到基本真实。作为法庭,应该遵循新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应以公检法取证办案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记者,应给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此外,建议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专门的新闻法庭,由精通新闻和法律的专家组成合议庭,全权审理和判断新闻侵权官司,确保用统一尺度、统一标准裁量新闻侵权案件,从法律上许可媒体对新闻报道局部失实。并尽最大可能,给以媒体“豁免权”、“特许权”。   2、飞速发展的新闻事业,迫切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新闻从业人员,共同呼唤《新闻法》   近年来,媒体被告侵权、党报被封杀、报纸被恶意收购、记者被打、遭恐吓等事件屡有发生。究根求源,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新闻法》给予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分析认为:虽然我国《刑法》、《民法》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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