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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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探讨

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探讨   摘 要: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等方面严格执行规范,以确保火灾状态下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本文对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仅共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电气 消防设计   1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    目前,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简称《高规》)、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19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行业规范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专业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简称《报警规范》)等。以上几部规范仅《民规》是国家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其余为国家标准(其中《住宅建筑规范》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几部规范由于主编单位不同、发布时间不同,对相同内容要求也不一致。对设计者来说,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遵守,部标或行业标准应服从国标,后发布规范应服从新发布规范。   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问题    (1)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级别应为建筑物最高级别。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的多层建筑,其消防设备负荷级别为二级(《建规》第11.1.1条),而其门厅、营业厅照明负荷级别却为一级(《民规》第3.1.2条)。消防负荷级别低于一般负荷级别,这有悖常理。    (2)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室外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应明确该变电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3)消防用电设备(以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较为常见)负荷级别应根据此设备保护建筑物最高级别确定。例如,有一消防泵房设在三层会所的地下层,但该消防泵房负责小区8幢一类高层及9幢二类高层的消防给水。该消防泵房内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而不应根据其所在建筑级别确定。    (4)地下I类汽车库连通几幢二类高层时,其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高规》第9.1.1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荷要求供电。《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1条规定,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由于这种建筑各部分之间互相连通,火灾危险性大,灭火难度高,因此消防应按整体设计,不应各部分独立考虑,并应按建筑最高消防负荷级别为一级设计。    (5)对于屋顶层集中多台小容量一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有些设计者采用图1所示配电系统。虽然第一级配电装置、中间级配电装置中用电负荷全部为消防设备,该配电系统满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体系”和“消防用电设备专用供电回路”要求。但设计者未能深入理解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由于存在多台用电设备,彼此间相互影响,增加一级配电就增加更多故障机率,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得不到保证。      图1配电系统图   附件( 个)   超大附件 旋风批量下载   正在检测超大附件   3消防应急照明问题   3.1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高规》和《建规》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民规》附录C.3.12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高层建筑30min,超高层建筑≥6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20min。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第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工作时间。可见,4个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有3种不同的说法,从应用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中应按照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90min(即《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   3.2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   3.2.1应急灯具控制相关规定    做好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应熟悉以下相关规范内容。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2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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