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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思考

对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思考   2008年对于教师来讲或许是黑暗的一年,仅2008年10月,就发生了3起让人触目惊心的“弑师事件”。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了自己年仅16岁的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31岁的女教师在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10月28日晚6点37分,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一名大学生将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砍成重伤,后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接二连三的学生弑师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法律教育不可能杜绝罪犯的产生,但至少可以使更多的徘徊在违法与犯罪边缘的孩子退到安全警戒线以内。目前教育领域关于德育回归生活的呼声很高,也得到了很多教育人士、家长的认可与肯定,但具体到对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回归生活问题及如何回归生活则探讨得不多。法律教育作为青少年德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欲提高其实效性,也应走回归生活之路。但法律教育与一般的德育课程毕竟有着很多的差异,探讨青少年法律教育回归生活,首先应明晰以下三个问题。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率,这恰恰也是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的目的之一。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一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却是片面的,实际上也导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实践偏离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没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场上来探讨、思考与进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盖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轨迹,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人与人之间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联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是基于人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共识,当这种共识为彼此所遵循与维持时,就演变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习惯,习惯逐步演变发展为规则,再由规则演变发展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财产的习俗导致后来发展起来各种各样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哈耶克曾说,“人的???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也就是发展成为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类对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存在与发展。法律发展至今天,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与深远,法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员,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赖的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对法律的遵守决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还需要尽情地去享受与捍卫法律所赋予他的各种权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法律发展至今天,已经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为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所垄断的一个知识领域。无论你拥有法律意识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在你涉及权利保护或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请一位律师或向其他法律专家咨询,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约翰?麦?赞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专家的培养是各类法学院(系、校)的任务,对此应无疑问。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资料过多地使用法学的术语,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开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仅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说方法比知识更重要。既然我们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养法律专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传递法律理念或法律观念远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我们曾为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起诉政府而叹服,其举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国的法律,而是她意识到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此处所指精神意识乃指法律意识,故在法治的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应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养成法律信仰为目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种法律启蒙,而启蒙总是始于思想的启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观念或法律理念的启蒙。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条文可以几经易改,但法律精神却是一种恒在,此乃古人所谓不易之则,即“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淮南子?主术训》)。      二、青少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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