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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校规合法性及相关问题若干思考
对高校校规合法性及相关问题若干思考
[摘要]近年来,“高校被诉”成为热门话题,而高校被诉的原因,大多数是学生认为高校根据其自身“校规”所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处理不合法,导致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那么,高校校规的合法性究竟如何?要怎样才能算合法合理和情?同时,高校是以何种法律地位制定的校规,校规又具有何种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关键词]校规;高校被诉;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2005年,重庆师范大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其在校内公示的《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处理规定》),有一条引人注目并且在师生中反响强烈的规定――“卖淫、嫖娼、三陪、二奶、二爷、一夜情,予以开除学籍”。据悉,引起争议的规定列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名目下,其内容出去上述外,还包括“骚扰他人”、“留宿异性”、“歧视残疾人”等行为。
针对这一事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学校有没有权利制定这样约束学生思想道德的校规,并且以此为凭证开除学生学籍?从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搞笑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学校校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为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一、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央美院开除事件……近年来,社会上不乏因被高校处以处分,不服而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同的是有的以高校为诉讼对象,有的则以教委为诉讼对象。那么,高校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她有没有权利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等处分呢?
针对此问题,学术界有诸多观点,而众多观点的争议点大多集中在――高校到底是不是行政主体,她是不是在行使公权力。
行政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是一起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的事业单位,显而易见地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她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情况,被授权组织可包括:行业性行政公司、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授权了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学位等方面的管理。可见,作为事业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承担着对高校进行管理与指导、提供财政支持以及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等多项职能。所以说,对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要从起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即高校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的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而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
那么,高校在作为行政主体时,享有哪些行政权利能?
针对上述案例,首先,高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的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学位方面管理的权利。其次,将其权利细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的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纪律处分。”这是该规定中最受关注,也引起最多争议的一项。另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还规定高等学校具有学籍管理的职权,具体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级、留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等。
也就是说,高等院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具有其自主的高校管理权力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职权,从而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职权,同时,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与评估指导。
二、我国高校校规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思考
有上述可知,高等院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视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而其中更是包括,高校可以根据宪法、法律自主制定章程,根据章程制定各种自主性规范,即视为法律授予了高校自主权,而高校校规则是其自主权最直接,也是最有利的体现。
显而易见,高校校规不可能是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其不是作为行政法渊源而被行政主体的高校制定的。目前,各大高校的校规一般都是在原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两部规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其制定的一般目的,是行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予高等院校的各项职权,并且起到一个教育性事业单位的作用,切实管理好学生在校的生活、学习。
那么,校规应该规定到何种程度,才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呢?
刑法是最重的法律,其也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法规越“重”,其道德要求就越低。那么照此规律,根据部门规章制定的,不能划归为法的校规,其道德要求自然比较高。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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