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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因素研究
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因素研究
【摘 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明确工程建设发展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根本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因此,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因素对建设工程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带资与垫资;招标问题;资质问题;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就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论述。
带资与垫资条款
带资与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并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所谓带资承包与垫资施工,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众所周知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工程,其实质即为带资承包的模式。但BOT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在中国,政府为控制基础设施投资,防止无实力的开发商盲目进行投资,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故除对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作例外规定外,对国内施工企业的带资与垫资行为一直予以禁止。
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明文禁止,带资与垫资行为还是难以遏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承包人为争取工程承包合同,往往承诺带资入场,以减轻发包人的资金压力。在操作上,由于垫资属禁止性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不会将有关垫资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而多采取相对隐晦的方式。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通常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在发包人付款与工程进度之间难免存在时间上的迟滞性,如双方协议将付款时间迟延,或达成承包方事实上接受发包人迟延付款的默契,则很难判断其是否属于带资、垫资行为。而且,即便带资、垫资行为属无效,也仅及于合同的价格支付条款,对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并无影响。
招标问题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系国有资本投资,因此建设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也层出不穷,几???腐败的温床。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该法第3条规定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按《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的前述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相当广泛,商品住宅,不论是否属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控制,均需进行招标。而各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又在国家计委规定的基础上对应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来强制要求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标,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依建筑法规定,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也就是说,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已经签署,此时便可能存在对之前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关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的规定应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签署的合同当然无效。该法授权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范围,因此国家计委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具有约束力。但地方政府作出的超出国家计委规定范围的应予招标的工程范围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对依法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定为存在过错,因双方均应具备了解相关规定的能力,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资质问题
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应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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