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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法律模式研究

投资商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法律模式研究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边的农村不断被纳入城市版图,被高楼大厦所包围,成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而它在现实中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障碍,目前全国各城市都在对其进行着相应的改造。“城中村”的改造必然要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稳定,涉及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针对“城中村”改造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是土地国有化、城中村改造模式、投资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途径进行分析和理论探讨。      城中村改造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未对城中村改造进行专门立法,“城中村改造”一词也并无准确的法律定义。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认为,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主体   1.城中村所在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征地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2.城中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是城中村改造的首要利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既可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被改造人,也可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人。但依据目前的中国国情,相对于地方政府,村委会往往成为半官方的“自治组织”,在改造中处于从属地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要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行政命令;另一方面,又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维护本集体农民的利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是城中村改造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主体,村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和使用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安置方案均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此确定村民的决策地位应该最高,但是现实中,农民的决策地位最低。城中村改造能否顺利进行,主要取决于城中村内村民的利益是否得到妥善的法律安排和制度保障。村民最为关注的是自身利益是否最大化。城中村农民利益主要有三部分:个人财产;集体财产;村民以后的社会保障。许多时候,村民对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方案不满,村民可能采取上访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进而影响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城中村改造项目停滞。   4.投资商   投资商倚仗其资金雄厚,开发经验丰富的优势,弥补了政府和经济组织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投资商为追求土地开发利润收益的最大化,倾向于使其开发经营成本最小化。   (二) 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客体   城中村改造涉及法律客体包括:土地、住宅、违章建筑物、村内市政基础设施、村内的文物古迹、工业厂房等。   1.土地   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是城中村改造的重点。在实践中,政府曾经采取征收和确权两种方式改变土地的性质,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物权法》的颁布,国家从法律上已经切断了集体土地通过确权的方式转为国有土地的途径,征收成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   2.宅基地上的住宅   在城中村中,村民的住宅各式各样,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宅基地上,村民为了获取出租利益,全部建造了房屋,盖了三层到四层,甚者造七层者也有。有的院落比较大,房屋较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何平衡村民的利益,是投资商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3.违章建筑   在城中村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低层次,村民为了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或者是为了出租房屋获取租金的利益,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或村上的闲散土地上建造的大量的房屋,而这些房屋大多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对于这些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如果一概的按照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符合实际。笔者认为,应该在拆迁安置方案中,对于不同的房屋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合理的补偿。   4.非住宅   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村内市政基础设施、文物古迹、工业厂房等。在城中村改造中,非住宅的难点主要是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另外,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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