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必读“海关行政处罚与救济”-(财税专家讲座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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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必读“海关行政处罚与救济”-(财税专家讲座内容)

海关管理的五大特性 信息的不对称性 执法的不确定性 关税的高政策性 企业关务管理的不规范性 企业及责任人的高风险性 1-10月份海关统计数据 估价补税78.31亿元,+24.74%; 归类补税10.60亿元,+100.4%; 稽查补税33亿元,增长1.6倍; 打私607起,涉税17.1亿元; 理论税收7087.2亿元,多收313.5亿元; 共征收入库7400.7亿元。 历史地、客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 ※ 走私罪、走私行为、违规行为: ·取证的两大方向 伪报证据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基本报关单证材料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特殊报关单证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货物原产地证明 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和报关委托书 用于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以及用于骗取加工贸易、减免税资格的资料 海关缴纳税款专用书 其他证明行为人存在瞒骗海关事情的证据材料 · 后续管理走私类型 ★ 擅自销售保税货物 ★ 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 ★ 对申报不实的五种处罚 影响统计准确性: 警告或罚1000元~10000元 影响监管秩序: 警告或罚1000元~30000元 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罚货值5%~30% 影响税款征收 罚漏税30%~2倍 影响外汇、出口退税 罚报价10%~50% 海关行政处罚 4、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 标准处罚 非标准处罚 标准处罚 以货物价值为基准处罚的,处货物价值9%-12%的罚款 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处漏缴税款80%-1倍的罚款 非标准处罚 以货物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5%以下的罚款;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5%-9%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处以货物价值12%-30%的罚款。 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的罚款;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30%-80%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处以漏缴税款1倍-2倍的罚款。 不予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时,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消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交代情况,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的; 影响海关税款征收但不影响许可证管理,漏缴税款占应交税款比例在10%以内,且漏缴税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实施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从重处罚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减免税贸易进出口货物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例子: 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申报不实 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 擅自出售减免税设备 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可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当事人以及委托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 (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 (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 (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 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 (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 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阅一次,应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并有海关工作人员在场。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但不得涂改、毁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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