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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主体解析
新闻舆论监督主体解析
为正确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正确认定监督主体与客体相当重要。本篇先来解析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
一、主体说五观点
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群体,哪些自然人或法人?据傅昌波博士收集到的资料,目前大体上有五种说法,即新闻媒体主体说、人民群众主体说、党和政府主体说、广泛主体说和双重主体说。
新闻媒体主体说认为,新闻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因此新闻媒体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其理由是:第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表明,这项活动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或者一部分人民来承担,实际运行中的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新闻媒体;第二,如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产生侵权或者诽谤等纠纷,负法律责任的是新闻媒体,而不是抽象的人民。
人民群众主体说认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是人民群众,其理由有三条:第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目标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其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如果主体不是群众,就难以表明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表现形式的性质。第二,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作为新闻舆论监督表现形式的社会舆论根本不可能形成,更谈不上这种舆论带来的监督功能。第三,目前我国的多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的官方文献都是这样表述的。
党和政府主体说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作风在信息时代的具体表现,党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推进改革开放,贯彻落实政策;同时又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监督各级官员的腐败问题。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党和政府。尤其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新闻舆论监督实际上也是由党和政府通过党的各级宣传部门、政府的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安排给新闻单位的工作,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真正的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广泛主体说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党和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社会进行的监督,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形成舆论,从而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监督。同时,任何公民或组织也可能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因此很难说清楚谁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
双重主体说由王强华等人在《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总报告中提出。他们认为,舆论的本质和它所反映的是人民大众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大众。但科学的主体概念指的是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指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人民大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它不是实体,不仅不能承担义务,而且如果不通过传播者也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新闻舆论监督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才能实现并产生后果,因此,新闻媒体才是能够享有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二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强调人民大众是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就是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和权威性;强调新闻媒体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可加重新闻传媒作为人民大众代言人的责任感,作为一个实体,对新闻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①
对上述五种关于舆论监督主体的观点如何评价?
关于新闻媒体主体说。从表面看,当前正在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似乎就是新闻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新闻媒体必定是舆论监督的当然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夏勇研究员认为:“新闻出版机构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可以以三种公民的权利为依据,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传媒反映上述权利的行为,客观上会具有监督的效果。问题在于,中国的传媒有没有资格作为这三类公民权利的主体或替代性主体?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传媒监督不具有法理依据。”②由此可见,虽然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担负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事务,但“新闻媒体主体说”难以成立。
“党和政府主体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尽管这一观点在我国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可以找到许多可资印证的材料,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指出的是,党的干部、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不论是在当选之前,还是在当选之后,除了其特殊的身份和法定的职责外,他们与普通人没有更多的差别,他们的智力是有限的,既不可能掌握现阶段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也无法预见未来社会的一切发展和变化,他们的道德也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们有自己的思想、欲望、情感,既有其善的一面,也有其恶的一面,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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