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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法制思考

新闻舆论监督法制思考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职能,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第四权理论,即新闻媒体享有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法律赋予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除政府干扰的“防御性”权利。不论这种干扰是故意报复还是有意操纵新闻报道的内容,都应予以排除。二是表意性权利。即新闻媒体有自由传达其所选择的信息和意见的权利。三是外求性权利。即能够提供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一些特别的机会去获取信息和资料、能够增进新闻媒体发挥其效能的一些权利。   在任何阶级社会中,自由总是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曾高度评价新闻出版立法的意义:“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该规定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手段,其实质是保障了思想自由,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宪法》第41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由此可见,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即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原则规定和法律依据。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往往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来行使。   很显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上述规定对实际操作来说又缺乏具体性和完备性。其理由在于:一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概括,没有相关的部门法规与之配套,在实践中也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社会舆论监督不断增强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功能的不断强化,越来越需要法律法规来调节和规范各种相关的法律关系。因此,单靠上述宪法中笼统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新闻立法也就成为国家在民主法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新闻立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加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多层次的权利冲突,需要一个公正的、能实现良性发展的系统,即法制来加以平衡和调节。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新闻宣传),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种种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困难重重,记者在开展舆论监督和正常的采访中遭受人身迫害和殴打的事件屡有发生;我国宪法中固然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到如何保障新闻媒体行使自身的报道权和监督权;我们有相应的宣传政策,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规;新闻官司日趋上升,而在法学理论上却没有独立的新闻侵权诉讼;新闻媒体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努力开拓着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在具体的报道和监督过程中又缺少必要的法律定性;新闻舆论监督一旦遇到阻力和干扰便会去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政府这种有限的支持和保护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上述现实,最为突出的是令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闻官司。新闻官司的产生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矛盾:一是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二是媒体和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三是媒体和法人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这几个矛盾解决失当,要么会挫伤记者对采写批评报道的积极性,要么有可能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影响和制约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解决好上述三个矛盾,是新闻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制约      新闻舆论监督要受法律制约。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同时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搞得好可以发挥正面效应,有利于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批评错误、改进工作,针砭时弊、发扬民主,化解矛盾、伸张正义,使新闻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搞得不好,就会产生负面效应,颠倒是非,扰乱视听,损害形象,伤害无辜,不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舆论监督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约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法律的制约(即来自会权的制约,包括国家安全法、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国家新闻检查法等);二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制约(即来自私权的制约,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依法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一是遵循新闻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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