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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新闻采访权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是当今新闻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话题,本文对学者们关于采访权的性质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梳理和辨析,提出了对采访权的看法,并从法学的角度对采访权进行了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 新闻自由 法律规制      新闻采访权的性质      第一,理论界有关新闻采访权性质的讨论。   新闻采访权是指新闻媒体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关于此权利的性质如何。新闻学界争论较大,尚未达成一致。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采访权是公众权力。一些学者认为新闻采访权属于权力的主要理由是:公众对政府、社会有监督权,由于他们的资源与能力所限,便有了媒体的产生,记者的首要任务便是准确报道信息,满足公众对社会、政府工作状况知情的需要。因此,记者享有采访权,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个体角色,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被公众推到了舆论监督的前沿,他们个人行使的采访权实际上是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手段。他们是公众的情报员与代言人。从这一角度出发,记者与法官、警察一样,他们的采访权不是私权利,而是公众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职权、职责,与此相随的行为导向便是:拒绝记者采访、阻碍记者采访,给记者提供虚假新闻源的行为是妨碍公众权力的行为。这种观点主张的来源是记者行使的是舆论监督权,把记者等同于国家公务员。   采访权是社会权利。这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不同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特殊的社会权利,它已超出了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范围。除了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限制外,它作为独立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特殊社会权利可以对抗私权利的滥用与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新闻采访权作为独立的社会权利以追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根本价值目标,不仅在于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知晓利益,而且对私权利无限制地滥用具有监督、制约意义,对公权力的过度膨胀、扩张也具有监督的意义。作为兼具私权利特征和公权力特征的新闻采访权,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也有学者认为??新闻采访权作为公民社会舆论表达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发挥其舆论功能,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权利集合体,是一种社会权利。同时也有人认为,采访权是政治民主权利与记者的职业权利相结合的一种社会权利。一方面,记者的采访权虽然可从公众的知晓权、言论自由等方面延伸,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记者的采访活动又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它应是一种具有崇高道义的权利,不是谋求少数人或个人私利的权利。   采访权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或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意愿的自由。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政治权利包括两大类:一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社会表达方式,是一项政治权利或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环节的采访权当然是一项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媒体反映、表达社会舆论,又引导社会舆论,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加强执政党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别显著,新闻采访权在舆论监督方面是一种政治权利。   采访权是职业权利。这种观点认为:公民同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关系在性质上与公民同政府和公务员的关系是不同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利,需要把权利授予代表他们的公务员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言论出版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让后者代表自己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就是说,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部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专有权利。新闻工作者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与广大人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通信权、传播权等,只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   第二,采访权性质的辨析。   第一种观点。即认为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权应是公众权力而不是权利,这是不正确的。公权力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所享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和行使公权力所形成的决定对一般公众都具有强制力。我国的新闻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法人,新闻记者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属于国家的管理活动。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是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采访,且其采访报道的内容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采访权兼具私权利特征和公权力特征是不科学的,一项权属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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