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ne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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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new)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 设项目,是指工程一级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 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 缺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 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 社会诚信体制建设的几个方面: 1、人的思想素养(上层建筑领域); 2、社会诚信体制:建立信息互通、失信惩戒机制。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 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 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 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违反第六条的表现形式: (1)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2)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行政部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4)一些利益团体采取非法手段限制排斥招标投标活动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串通投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建国家综 合评标专家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 内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说明]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 [2010]15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交 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7月15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款所称特殊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 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 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又招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 的,应当主动回避。 [说明]为什么难以胜任?(1)评标专家库中无适用专业?(2)人 数不够或无法抽出适用专家等。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 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 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资格预审、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根 据招标投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有资格预审无效、招标无 效或者中标无效情形的,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无效或者招标无效 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无效的,应当重新评 标;中标无效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 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 审申请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 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未对前款异议作出答复的,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10日内可以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 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 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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