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研究.docVIP

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研究

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的适用性,分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应用的障碍,最后提出相关研究对策,为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组织模式      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最早出现“风险投资”一词是在中共中央于1985年发表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当中,它是指通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或股权转让后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在整个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起着融资、投资、咨询管理的作用,是整个风险投资过程的核心,它所采取的组织模式直接决定着它运作的有效性与经济性,而这种有效性与经济性又会影响到风险投资活动的成败。因此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的设计是否合理,就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成败的关键。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模式,运行效率比较低,而在风险投资蓬勃发展的美国,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的组织模式,自1992年以来有限合伙制占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80%以上。同时,新的企业合伙法在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推行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因此,本文研究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应用对于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限合伙制的概念及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适用性   (一)有限合伙制的概念   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最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其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投资资金的主要部分(约99%),不从事具体经营管理,可以分得75%~85%的资本利润,并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仅投入约占总额1%的基本资金,而主要以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特长等投入,可分得税后利润的15%~25%。普通合伙人负责风险资本的经营管理,并将所得利润???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如公司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和个人责任。有限合伙制的存续期限一般为一个投资期约5到10年。自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适用性   有限合伙制与现代意义风险投资的结合始于20世纪60年末的美国,并已成为国外最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在国外适用的广泛性,使得其相对于其他风险组织模式而言,更为世界发达国家所熟悉、所认可。我国的风险投资若广泛实行有限合伙制度,就能够大举吸引外资,从而降低我国吸引外资的难度扩大融资渠道。另外也有利于中国风险投资业真正与国际接轨,在世界金融市场上谋求发展。   有限合伙制这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优势。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民间具有大量可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我国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逐步壮大起来,也涌现一批富裕的家庭和个人,出现大量可闲置资本,他们积极为其持有资金寻找投资机会,我国《合伙法》第2条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既满了他们的投资欲望,实现资金的再利用,也扩大了风险投资的融资道,从而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法律拓宽并增加了法人的投资渠道投资对象,这对活跃和扩大投融资市场大有好处。第6条明确了合伙企不缴纳所得税,这样就解决了双重税收问题。对合伙人数的限定,有利于提高融资的有效性,扩大单个投资人的投资规模,为企业长期高运营提供了可能,保证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成活率。   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实施的障碍   目前,虽然我国在2006年8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和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商业组织模式后,但是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大多数仍以公司制为主,采用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组织可谓凤毛麟角。究其原因,阻碍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的原因主要包括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的局限、资金来源不稳定以及风险投资家市场不健全这几个方面。   (一)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投资者进退自如的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收购和清算破产这三种。其中,收购和清算破产是风险投资者在投资不成功时痛苦而明智的选择,公开上市则是风险投资者最愿意接受的退出方式。但是,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风险资本的退出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障碍。   (1)上市退出渠道障碍   对企业股票上市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没有考虑到风险企业的特殊性。由于成长中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无法像上市公司那样在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