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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外七则)
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外七则)
《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河南大学法学院樊建民
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村官职务犯罪逐步呈现出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多,村官的权力扩张及腐败成为社会的一个痼疾。在权力大而且缺乏制约的地方,这种犯罪具有必然性。大量村官的腐败犯罪,引起村民的痛恨和不满。为平息愤怒,利用刑罚对之进行处理便成为首选。但是,虽然处理了一些村官,其他村官仍然前赴后继,继续犯罪,甚至想出更隐蔽的方法来侵占集体财产,为自己牟利。而用有限的法律来应对千变万化的实践,本不可能全面完整,所以我们不但要修改、完善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村官的职务犯罪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对之进行严厉的惩罚,而且要设定刑法之外的其他预防措施,比如强化法制教育、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建立有效的遏制机制、强化刑事法律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内容,以从根源上抑制该种犯罪的产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关注“特殊贿赂”》
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宋东来 李冠煜
从国内外打击贿赂犯罪的实践经验出发,为解决目前各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点:第一,进一步扩大贿赂的外延,使其种类更加多元化,内容更加丰富。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愈发成热,贿赂的范围已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现行立法的缺陷和惩治贿赂犯罪的严峻形势之间的巨大反差必然要求贿赂延伸至非财产性利益。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第二,适度拓宽受贿犯罪的处罚界限在历史解释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上扩大了受贿犯罪的处罚边界。通过修法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符合现实国情和修法趋势。第三,重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受贿犯罪体系。如缩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差距,使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扩大行贿人给予公职人员好处的范围,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废除介绍贿赂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调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法定刑与受贿罪的法定刑之间的比例关系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原题《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若干特殊贿赂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解析》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该罪的主体有: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设立该罪名使我国惩治腐败由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对惩治腐败、清廉政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对该罪的犯罪主体还存在很大争议。如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近亲属”的范围,“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何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判断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应看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影响力及影响力大小,只要基于行为人的影响力国家工作人员愿意或不得不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就属于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要求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时已经不再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之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帮困救助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分析与控制》
白下月牙湖街道办事处
“帮困救助金”管理中职务犯罪风险的防控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宣传和引导。不仅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街道党建网站、宣传栏,对捐助的好人好事及时传达覆盖到本地区,积极挖掘各社区内爱心资源,积极募集更多的资金;同时向地区群众解释好、宣传好“帮困救助金”的来源、用途,主要是用于困难党员、群众的帮扶救助。第二,明确使用细节。社区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成立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名以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捐助人、社区党员代表组成,负责救助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明确募集方式。明确救助金募集坚持自愿捐助的原则,严禁摊派募集和非自愿性的征集。第四,明确受助人范围。困难党员群众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出要求救助的申请,内容包括:困难的原因、需要的资金额以及用途等。第五,完善相关制度。街道出台《社区财务管理规定》、《“帮困救助金”募集、使用、管理规定》,对救助金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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