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重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新进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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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重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新进展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 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都具有风险性。即使是成熟的医学技术和医疗手段,也都是在风险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医学技术和医疗手段都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任何一项医学技术采用的初期,都是有缺陷的。这就决定了,接受某项医疗技术,实际上就等于接受了这种医疗风险,因此,确定医疗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医护人员过失的要件。医疗机构如果没有过失,就是医疗意外或者医疗风险。只有在患者知道风险并且愿意接受风险,风险已经发生,医护人员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不予赔偿;如果医护人员具有过失,能够防范风险而持放任的态度,则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医学进步和医疗技术的风险因素,应当限制医疗过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具有多因一果性。医疗损害的发生并非医疗行为的单一原因,原因力复杂。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由单一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具有多个原因。即使患者在手术的过程中死亡,医护人员具有过失,其中也仍然有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这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规则,从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减轻医疗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是最有道理的理由。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4)更重要的是受害患者利益与全体患者利益的平衡关系。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取的费用,这样的来源必然是确定的,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赔偿数额过高,或者超过必要程度,就一定会损害医院的利益,医院为了寻求经费的供求平衡,也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以填补亏空。因此,超过必要限度赔偿的后果,必然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由全体患者以多支出医疗费用的方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适当限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最为有力的理由。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怎样限制医疗损害赔偿数额 ? 1、限制医疗损害赔偿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现有判例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40余万元,有专家建议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金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赔偿额度不宜过高。 * *    改革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 重构医疗损害法律制度新进展 张 宝 珠      解放军总医院法律处主任律师      (010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医患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医患矛盾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之初,规制医疗纠纷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开放之后,医患纠纷大量增加,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个法规出台的背景,是实行公费的福利化政策,医疗行为的性质是社会福利保障。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赔偿政策。突出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政保护的力度是很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限制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明确规定医疗差错不构成事故,也不予赔偿; 第二,严格限制赔偿数额;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他人不得插手,法官无权审查。 因此,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反对,法院判决不断突破《办法》规定限制赔偿的底线刘颖案例.doc;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赔偿也放宽了政策 李新荣案例.doc;鉴定也突破了诉讼前置的限制性规定。鉴定程序前置.doc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发展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发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二元制由此产生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发展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将《办法》修订为《条例》予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条例》对《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事故的范围;为患者设立了知情权、复印病历权等十二种权利条例.doc;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赔偿数额;对医疗机构增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医患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也没有摆脱行政机关偏袒医疗机构的嫌疑。“医闹”事件一浪高过一浪,成为社会不能承受之痛。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最高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施行,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医疗机构推向一个严重不利的诉讼地位;二年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更是与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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