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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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法律问题   【摘 要】新疆乌鲁木齐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私营企业的工伤保险情况有其特殊性。因此,本文通过概述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落实现状,找出工伤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一些建立与健全私营企业工伤保险的法律建议,希望对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乌鲁木齐 私营企业 员工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工伤赔偿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或职业病伤害,造成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或其它机构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2003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内容明确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乌鲁木齐作为我国的一个边疆城市,其所有企业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行事,但和全国普遍情况一致: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落实,私营企业却仍然存在着较严峻的问题,也面临着许多困境。   一 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首府,经济发展较快,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近些年来,乘着西部大开发的春风,国家给予新疆许多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使新疆的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起来,乌鲁木齐的私营企业数量更是成倍增长。据统计,2000年起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共有企业约 38.6万家,其中乌鲁木齐约18万家,占总数的46.6%。新疆共有私营企业约9.4万家,其中乌鲁木齐约4.8万家,占总数的51%。   但是,在私营企业不断增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私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更加不容忽视,这是我们经济迅速发展的源泉,是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的保障,也是我们一切奋斗的最终目标。工伤保险作为与员工人身安全息息相关的一种社会保障,尤其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根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乌鲁木齐的各项工伤保险参保数据见下表:      从上表明显可以看出:乌鲁木齐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差不多占全疆参保人数的1/3,由此可见乌鲁木齐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乌鲁木齐工伤保险落实情况关系到全疆工伤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为乌鲁木齐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私营企业,其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仅为总参保人数的13.3%,参保率实在太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私营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从长远来看,还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乌鲁木齐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1.私营企业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按此规定,所有民营企业无一例外都在参保范围之内,但现实情况却是:根据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从2000年截止到2009年底,乌鲁木齐的就业人数达到113.28万人,而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仅为50.31万人,参保率仅为44.4%,而且绝大多数的参保人员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由此可见,乌鲁木齐私营企业的参保率是很低的。   2.私营企业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困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此条例说明工伤保险赔付之前必须经过诊断鉴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或工伤员工或员工亲属申请,审查有关人员是否为工伤,并做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却困难重重。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员工自己拿不出有效证据;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和行政惩罚也隐瞒事实,不愿交出对工伤员工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3.私营企业从事有毒有害的高危行业居多,工伤预防措施简陋   乌鲁木齐是一个传统的重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城市,其中煤炭、化工、有色金属开采、建筑等有毒有害的高危行业居多。私营企业是此类行业的主力军。一般来说,有毒有害的高危行业对安全生产应当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私营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常常漠视员工人身安全的保护,根本不在乎什么潜在的工伤危险,多数员工都是在高危、高温、潮湿、含毒,没有安全保证的环境下超负荷的工作,而且企业不愿意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私营企业是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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