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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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一)

    孙丽华:教授      2011.12.12 (1)法律体系 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具体的说,是指将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相互间具有内在的部门法。 (2)部门法 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 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 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 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前,除了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外,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立法。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印发的各种决定和指示等。 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75年、78年宪法)又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到1982年宪法创设了我国行政立法制度,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 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1)全国人大 1986年4月颁布了《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改) 1995年3月颁布了《教育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颁布了《学位条例》(2004年修改)) 1993年10月颁布了《教师法》(2009年修改) 1996年5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 1998年8月颁布了《高等教育法》 2002年12月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4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国务院制定了89项教育行政法规 (4)国家教育部制定了1196余项教育部门行政规章。 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 《学位条例教师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扫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广州职业教育条例》吉林《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城市(18个城市、4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所在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等 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定、 办法、规则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此次意见稿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 教育部---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12月12日,教育部公开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突出师德要求,教师要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其次,意见稿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老师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禁止讽刺、歧视、体罚学生;再次,意见稿明确要求小学老师须了解性教育方法。 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并根据其形成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并要求教师要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该标准强调,中学教师要以师德为先,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在教师专业素养方面,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范围和基本原则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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