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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法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为了防止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和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收入,则要看其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口径不一致,造成视同销售情况下不同类型的行为会计处理不一致,有些能够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有些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下面,笔者将结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举例对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方式是指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纳税人将货物转移给他人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支付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   (一)支付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是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其支付手续费,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二)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分别计入“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销售发生后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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