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论坛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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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论坛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思考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思考 齐虹丽 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 “地沟油”检测标准 “难产” 9月18日,卫生部发布消息,说正全力组织科研攻关研究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但是,据媒体报道,已经征集到的7家技术机构研制的5种地沟油检测方法在专家论证后,发现这些方法特异性不强。 特异性不强,通俗地说就是指这些方法没有很好地分辨出哪些是地沟油,哪些是食用油。据卫生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目前已经征集到的方法,尚不能作为地沟油的有效判断手段。 这次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由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方面共同制定。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13名专家组成了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目前,在我看来尴尬的是,“地沟油无检测标准” 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2716—2005) 关于食用油的理化指标检测包括: 酸价 过氧化值 浸出油溶剂残留 游离酚(棉籽油)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 苯并芘 农药残留 以上9项指标,分别对植物原油和植物食用油进行不同的标准检测。  但是植物原油、植物食用油均不是地沟油。 专家称,标准里这9项基本的食用油检测指标,即使是地沟油炼出来的油也都可能合格,根本无法针对地沟油去进行辨别性检测。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然而当时还关注的只是“食品卫生”问题。)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孩提时代老人有句话说:“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你觉得这儿的“干”和“净”是什么意思呢? 卫生?安全?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 (一)卫生标准——安全标准(食品标准的安全化) 食品安全标准 是指基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相关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的核心环节,是食品安全法体系中的关键性制度支撑。 《食品安全法》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专门规定。 主要涉及到条文第18-26条,共9条,内容涵盖了: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目的与原则(第18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第19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20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整合主体(第21、22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与方法(第23条) 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第24条) 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第25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第26条)。 此外,“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 (二)标准由多元向相对一元目标迈进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直接服务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具有高度统一性与整合性的技术标准,在技术要素结构上涵盖了原来多元混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1980年代末,中国开始逐步颁布各类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此前的国家标准很多是感官、净化指标。 2006年的农产品质量法,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才分别出台。 30年间,我国食品标准仅有过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现行标准的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了1/4,个别的标准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 (二)标准由多元——相对一元 我国与标准制定有关的部门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涉及的标委会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标准从计划到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导致标准制定周期长。 如农业部发布了140多种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但目前仅发布了其中50多种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 (二)标准由多元向相对一元目标迈进 2003年,卫生部在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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