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及实务操作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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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及实务操作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应对 技巧及实务操作解析 主讲人:朱 政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趋势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调整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趋势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劳动关系的新类型不断增加,原有劳动合同制度难以调整。 如: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兼职劳动关系等。 2、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现象严重。 (1)立法落后所导致的大量事实劳动关系。 (2)恶意欠薪或违法欠薪问题。 (3)劳动合同短期化造成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4)滥用劳动规章制度。 (5)试用期滥用。 (6)违约金形式化倾向。 3、劳动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劳动法应包括: (1)、就业促进法 (2)、劳动合同法 △(3)、集体合同法 △(4)、劳动基准法 △(5)、劳动监察法 △(6)、劳动争议处理法 △(7)、职业培训法 △(8)、罢工法 注:以上注△者均为未颁布法律。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趋势 属于《合同法》还是《劳动法》规范? 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还是以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为宗旨?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立法宗旨: 1、规范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趋势: 1、倾斜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2、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调整 1、管理越规范,用工成本越低。 2、注意法律空间,注重规章制度的补充制定。 3、调整HR管理重心:招聘、薪酬和绩效考核、培训应作为HR的基础和重心。 4、善用管理手段,慎用法律强制手段。 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招聘制度的调整策略 1、招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分析 2、应届大学毕业生招录用管理中的三个主体和两个文件 3、如何设计员工入职登记表 4、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5、企业招聘制度的调整与应对 (一)招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分析 1、招聘中常见的就业歧视问题? 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其它歧视。 2、侵犯其它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 注意:前一个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3、招聘中的告知义务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招聘中录用条件不明确问题? 5、向应聘者收取押金或其它财物的问题? 6、擅自泄露应聘者的个人信息。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招录用管理中的三个主体和两个文件 三个主体是:学生、学校和企业单位。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 两个法律文件的实际执行者是学生和企业单位,学校只在就业协议中签署自己的推荐意见,不对学生与企业单位的用工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和管理。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建议:在就业协议中加入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如何设计员工入职登记表 入职登记表主要内容通过考查五个方面来挑选简历:学校和专业特长、学习成绩、工作简介、外语能力和项目经验。 招聘员工目的主要测试:1、知识与技能,即应聘者有没有能力。2、动机与态度,即应聘者有无工作意愿和热情。3、工作偏好,即人与工作是否契合。以上三方面的测试应融入简历筛选、笔试及面试的过程之中。凡通过这三个方面测试的求职者聘用后有较高的成功率。 (四)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发现试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见习期(实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的应届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4条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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