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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保证责任
浅谈合同中保证责任
摘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当代社会,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保证无处不在,如何理解保证的属性、特征以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保证 法律责任
文献标志码:A
在民法上,保证是一项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文将从保证责任的特征、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法律上的探讨。
一、保证的法律特征
1. 保证具有债权性。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不能就保证人的特定财产要求优先受偿。
2. 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保证债务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3. 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相对于主债务而言,具有从属性,但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两个不同的债务,两者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的相对独立性是其区别于债务承担的重要标志。保证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保证人可就主债的一部分设立保证;主债务不附条件的,保证债务可以附条件;保证债务因混同或免除而消灭时,主债务依然存在;保证债务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时,主债务的效力不受影响等。
4. 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的补充性体现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证明主债务人未履行主债务的事实。除有特别约定外,只有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
二、保证合同的要件
1.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因此,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人和保证人。
第一,主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主债的债权人。保证所担保的主债通常为合同之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通常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当然,非合同之债也可以设定保证担保,因此,非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信贷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此,信贷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必须符合借款人资格。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只有依法设立的取得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企业等组织不得发放贷款,企业之间不得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自然人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以向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贷款。
第二,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 保证合同的形式。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3. 保证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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