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六版)第十章经济纠纷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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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六版)第十章经济纠纷解决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另一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具备执行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7)办理财产证明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五、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第三节 经济诉讼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表现为《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灭失。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07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第二节 经济仲裁 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的活动。 第二节 经济仲裁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第二节 经济仲裁 (三)涉外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之间又不存在可以提请仲裁的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经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三节 经济诉讼 (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如农村承包、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   (3)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如铁路运输纠纷、航空运输纠纷、公路运输纠纷、水路运输纠纷等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食品卫生、环保纠纷等   (5)企业破产案件   (6)票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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