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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

知情权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   人们应该记得,两年前甘肃兰州一位迷上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由于未能达到结交刘德华的目的而导致其父在香港跳海自杀的悲剧,这件事被内地和香港的媒体炒得太热了。而事件的余波一直延续至今。据9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案情是她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的名誉权,现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我对法院的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了,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的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但是法院判词中的一些几近画蛇添足的用语却使我愕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好大的字眼!      什么是知情权      现在这已经是常识:知情权的概念是二战时期美联社记者库柏提出来的,鉴于政府在战争中实行新闻控制造成民众的无知,呼吁政府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列为宪法权利。   在我国,最权威的阐述知情权的官方文件是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原文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可见,知情权是民众的一项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其对象是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国家和世界的大事,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杨丽娟及其家人的追星故事,实在与它扯不上多少关系。   我特地找到《南方周末》这篇《你不会懂得我伤悲》看了一下,吃了一惊:在这家公认的中国“精英报纸”上,居然还登过这样的无聊文字。   这篇发表于杨父跳海悲剧发生半个月后的通讯,从写杨丽娟的皮鞋、指甲油、盒饭开始,到杨丽娟的???公有7个孩子,杨丽娟的叔叔怎么会杀死他的母亲(杨的祖母),杨丽娟的妈怎么讲究口红裙子皮鞋,怎么不满意她的丈夫(即杨丽娟的爸爸),怎么与杨父离婚“跟过”几个男人到后来又走到了一起,杨丽娟小时候读书怎么帮人抄作业,怎么因给老师写“情书”而辍学,如此种种,洋洋万言。   罗列这些事情,要告诉读者什么呢?同这个悲剧的教训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有人对我说,你对这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有知情权,那么,我宁可不要这种“知情权”,因为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担这种“权利”。      何谓传媒假事件      陈力丹和他的弟子在2007年4月写过一篇文章,把杨丽娟事件定为“典型的传媒假事件”。他们列举自2007年3月29日到4月6日,中国内地近三十家媒体发表了四十多篇杨丽娟追星的报道、文章(其实香港还有不少),在做了逐一分析后,提出这样的论断:   “‘杨父因为女儿不能单独与刘德华见面而跳海自尽’的新闻最初能够引起传媒的关注,客观上说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极端个案,而且刘德华是名人,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此后传媒把杨丽娟母女的言行举止,每日行踪,甚至家乡生活状况、家族患有精神病史等各种琐碎的‘小道消息’都当成值得报道的新闻刊登在每天报纸的重要版面,就是恶俗的新闻炒作行为,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炒作产生的‘新闻’是一种‘垃圾信息’,新闻价值很小,甚至完全没有新闻价值,它会使得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不值得关注的事情上,而忽视了那些应该受到关注的新闻和群体。而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便是:‘传媒应该更好地区别花边新闻与重要新闻,去关注那些影响了某一社会群体的生活,或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生活的事件上。’”(《新闻界》2007年第2期)   《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发表于陈力丹等人写作此文之后或之际,没有被统计在内。而按我刚才列举的那些内容看,我以为完全够格列入他们所说的“垃圾信息”。   看来广州中院这篇判决书的作者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他们以为隐私(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知情权这两个概念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只要不是隐私,就是知情权的范围。他们似乎并不懂得知情权含有的重大意义,虽然他们理应深入学过十七大的报告。      他们“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吗      至于“自愿型的公众人物”(voluntary public figures),这可能是在我国法律文书中第一次使用。这个概念的故乡在美国,又称有限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for limited purposes)。但是用在这里还是不大合适。自愿公众人物的条件是必须自愿在重要的公共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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