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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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初探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初探   【摘要】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和其他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对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就国内而言,我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为了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碳交易市场已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中国目前已有三家环境交易所,碳交易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07年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表示:“当期从全球平均气温和海温升高、大范围积雪和冰融化、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的观测中可以看出全球气候系统变暖是明显的、毋庸置疑的。”   无论从需要来看,还是从迅速发展的碳交易市场来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碳排放权概述   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碳排放权交易概念的起源。排污权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   《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紧密的一项机制,其是指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整个会计核算程序中,确认是项目应否应列入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第一道关口,是进行其他会计核算程序的基础。   (一)碳排放权是一项资产   1.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和条件   根据碳排放权的定义和性质,它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在碳交易后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入企业的商品。企业为了获取配额中剩余的排放权,必须进行一定的支出。在开发节能减排项目过程中通过核算相关工程人员薪金、工程物资、与工程有关的资本化借款费用等开发支出时,这些开发支出作为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2.碳排放权与排污权比较   碳排放权概念的起源于排污权,无论从定义上还是属性上都与碳排放???颇为相似,有很大的对照的意义。排污权是环境许可证中较为典型的一种,而环境许可证又是环境资产的主要类型。由此也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资产。   (二)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   1.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shy;shy;―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实质上是对金融工具的投资,通过投资获取其中的差额以牟取利润。碳排放权起初由配额获得,然后将剩余的配额或不足的部分在碳交易市场上卖出或买入。如果来源于政府所给的碳排放权的配额,则几乎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在这一点上,与金融衍生工具有相类似的特征。但就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来说,还不具备与金融市场一样的条件,主要在于其流动性不强,且在出售碳排放权时风险也比普通金融工具风险小的多。   2.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从这一点上,根据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定,与碳排放权有相吻合的地方,这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推出的主要目的。   通常意义的存货一般都表现为直接组成产成品或商品的一部分,或者直接在销售产成品或商品之前先储存着。如果碳排放权作为存货,只能是其本身作为在销售之前而储存着的商品。但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在整个会计年度中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剩余碳排放权,会剩余多少的排放权,如果剩余较少,使得获得的经济利益还不能弥补发生的交易成本,也就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那么企业便不会进行销售。从这点可以看出,碳排放权除了不具备存货的实物形态,也无法满足一般意义上存货的生产经营形态。   3.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1)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为:(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计量。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非货币,能单独辨认,完全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国际对碳排放权的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IF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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