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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中有限介入原则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中有限介入原则   摘要:检察机关机关支持起诉是民行检察在传统的抗诉业务之外的拓展,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支持起诉制度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的创新,支持起诉逐渐被基层检察机关所重视,实践中成功的案件是非常多的。与此同时,学者与广大司法人员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探讨也在逐渐升温,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问题就是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普遍认为,有限介入原则应是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时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基本原则;有限介入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对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最应当遵守的规则,在这些基本原则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有限介入原则,关于有限介入,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一、有限介入原则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中的理念   有限介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支持当事人起诉时,要合理的平衡司法权与私权的冲突,以尽量较少干预私权的方式介入当事人的私权之争,以尽量少的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公益之目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要坚持有限介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当应用社会干预理念   社会干预理论认为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社会出现显著不公可能影响社会整体正义时,公权可以介入私权诉讼,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要求其重视公益诉讼案件,采取适当的方式介入诉讼。我国检察机关在宪法上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与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合二为一,这就为其介入公益诉讼奠立了坚实的基础。[1]而对于弱势全体维权案件,由于涉及社会整体正义是否能够实现,因而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保护职能对其给予支持。社会干预的必然结果是公权介入私法诉讼,这就不可避免的要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在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最高准则,故即便是社会干预也不能对意思自治进行本质性的破坏。所以作为检察机关,在支持当事人起诉时也应当本??这一理念正当应用社会干预理论,能不干预的就不干预、能少干预的就不多干预。   2、尊守法定程序理念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公权介入私法诉讼的一种实践体验,我们知道,在立法上规定了支持起诉者的诉讼地位,然而没有支持起诉者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序等一系列规定,支持起诉只能是一句“口号”。[2]所以,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给予程序化、制度化,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也是立法发展的必然。当然,在目前法律体系没有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给予具体规定之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司法实践步伐不能过大,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为基本参照文本,不能任意超越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以谨慎的态度来支持当事人的起诉。   二、有限介入原则在办案时的实际掌握   目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则,因而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行为进行限制,按照社会干预理论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有限介入私法诉讼,实践中要具体落实有限介入原则就要坚持确有必要原则,即检察机关只有在认为确有必要支持起诉时才予以支持,采取较少的行为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应当采取更多的行为,否则就会使检察机关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就象有人认为的那样,支持起诉自然是站在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即使其出发点是为了所谓的“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但立足不居中,定位不超脱,显然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相矛盾。[3]这正是一些学者所担心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会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应用的非常广泛,以2010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为21382件,[4]一些省份还专门制订了相应的程序规则,这足以说明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具备现实意义的。虽然司法实践中也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检察机关发挥监督和保护职能支持当事人完成诉讼的本质是没有改变的,这与检察机关的地位并不矛盾。关键是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过程中要掌握好尺度,必须以确有必要为支持的前提,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即发挥了检察职能支持了当事人的起诉,又不会导致权力滥用。   三、案件类型限制对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影响   民事诉讼按照诉讼标的划分可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由于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因而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时按照有限介入原则的要求,必须在确有必要支持时才予以支持。判断私益诉讼是否确有必要支持标准比较简单,采用经济标准即可。因为在私益诉讼中,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诉讼能力差、经济能力弱才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如果当事人有经济能力足以支付律师费用,即便是其不懂法律,其仍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此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完全没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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