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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刑法》第161条)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3、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179条) 5、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刑法180条)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第1、2款) 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关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一)定义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第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第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第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第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第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理论基础 这一条的理论来源是背信罪。他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罪名和特征 刑法修正案吸收国外背信罪的规定,规定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关于罪名,目前还没有确定。社会日常用语“掏空上市公司”不是法律术语,“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里所谓的“侵占”与严格法律上的“侵占”不完全一致,实践中有的属于“挪用”,有的属于“占用”,有的属于“侵吞”,有的是正常商业往来的资金流转。仅从年度报表反映的数据来判断,难以界定各种形式“侵占”的具体数额。所以暂定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比较合理。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三,客体是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6种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两点建议: 第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有四个意识。包括权力意识,积极履行职责的意识,积极履行义务的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积极保留、收集履行职责的证据。 谢谢大家! 2、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公司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有损失的事实。 第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第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第二,过错推定原则。在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时,按照证券法第6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原告不用证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过错。如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关于过错的标准 判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过错,就是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如果违背了忠实义务,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就是有过错,是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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