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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法规及管理体系(二)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教学目的 1、熟悉《刑法修正案(六) 》 2、熟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熟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教学重点 1、《刑法修正案(六) 》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内 容 提 要 《刑法修正案(六) 》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司法解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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