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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缓释一种规避舆论监督“越位”思路

舆论缓释一种规避舆论监督“越位”思路   赵:报道事实,发表看法,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意。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官员提出批评,对司法行为发表意见,也是在其正常的权利范围之内。但是现在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濮先生,就您的观察,这种“越位”是属于监督主体的职能越位呢,还是属于监督体制的本体越位?   濮:所谓“越位”,顾名思义,是指逾越了自身所应处于的位置。舆论监督的“越位”,是新闻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越过了应有的界限,充当了不该充当的角色,发挥了不该发挥的作用,导致了不该出现的后果。所以说,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属于由新闻媒体角色越位引发的功能越位。   赵:在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中,新闻界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媒体审判”。我们知道,“媒体审判???的概念是西方提出的,您认为我国存在“媒体审判”吗?   濮 :“媒体审判”的概念源于美国。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提出“媒体审判”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效力,其实质乃是新闻媒体的一种职能越位现象。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案例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莫过于1997年有关 “张金柱案” 的报道。当年8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作出死刑判决。无疑,新闻媒体在这一案件判决前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媒体审判”成为社会舆论强点形成的始作俑者。正如张金柱本人所说,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赵:从传播学角度看,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从新闻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不容置疑的引领和引导作用。正因为媒体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不够客观和理性的报道才能产生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断,出现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媒体审判”现象。   濮:是的。虽然有的观点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拿着新闻报道去行政或执法,从而否定存在“媒体审判”现象,但是,从媒体舆论监督的实践来看,确实又存在这些问题,譬如,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报道确有升级趋势,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赵:您以上列举的“媒体审判“现象无疑给新闻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现实的研究课题,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新闻媒体如何才能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更为理性、更为规范地对社会舆论实施有效引导。眼下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依法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罪行法定”这些观念还很陌生,媒介担负着舆论导向的重要功能,理应向大众宣传法治知识、普及法治观念。大众表达自己的愤怒,说的话可能不符合法律知识,是正常的,但是媒体不应原封不动地搬过来或加以集中渲染,造成一种舆论氛围,用感性的情绪化的“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的理性的审判。    濮:对。为此,我们进一步提出“舆论缓释”的概念。我们感到,在一定情况下,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应该通过缓释舆论,而不是激化舆论来实现。新闻媒体能否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规避“越位”,关键在于新闻媒体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所应发挥的作用。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组织监督相比较而言,它是一种“软监督力”,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这种“软监督力”只有在尊重其它监督机制的权威,符合其它监督机制的精神,并和其它监督机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赵:沈阳涉嫌黑社会犯罪的头目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以后,媒体和网上质疑声一片,法学博士郭光东先生为此撰文,指出“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我想他表达的意思大致与您一样,就是舆论监督不能靠激化舆论来实现。您能具体解释一下“舆论缓释”这个概念吗?   濮:所谓舆论缓释,是指新闻媒体为了保证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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