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练某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案例分析—深圳中院.ppt

李某与练某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案例分析—深圳中院.ppt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李某与练某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案例分析—深圳中院

李某与练某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练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 一审确认事实 1、2007年4月19日,练某与深圳市某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第28业务部的承包经营者陈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练某将其所有的粤BH××××号捷达汽车卖给陈某,价款42000元。 2、练某于签订协议书当日将该车及钥匙、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养路费证、购置附加费等证件交给陈某。陈某也于当日将汽车转让费42000元交给练某,但练某与陈某未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2007年4月21日,陈某的雇工李小某将该车及上述证件取走,以练某的代理人及陈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将该车以4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将该车相关证件交给了李某。 诉讼中,李某称已向李小某支付了购车款。李某系深圳市某二手车市场29部的经营者。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汽车的所有权人 ?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某与李小某于2007年4月21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BH××××号捷达汽车及该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养路费证、购置附加费等证件返还给练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李小某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李小某在没有练某授权的情况下,假借练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将车辆卖给李某。因李小某系无处分权人,故其与李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在练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无效。 2、李某没有对李小某的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其作为深圳市某二手车市场29部的经营者,应当熟悉二手车交易流程及规则,但其既未向深圳市某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查询第28业务部的负责人是谁、李小某是何身份,也未要求李小某提供练某的授权委托书,仅凭李小某提供的行驶证等车辆信息证件就将车款直接交付给李小某,故李某在买卖车辆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李某与李小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无效,李某应向车主(即练某)返还粤BH××××号捷达汽车。 上诉理由 1、本案讼争车辆没有盗抢记录,属合法车李小某是陈某雇佣的员工,其出卖车辆的行为完全是其职责所在,车辆证件也是合法的。因此,上诉人与李小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2、另外,练某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练某要索回车辆,只能找陈某。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练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练某、陈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练某的起诉。 二审判决理由 本案涉及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车辆所有权的转让通常情况下以交付为要件,但未办理机动车权属变更登记的,其所有权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此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练某与陈某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练某将本案讼争车辆转让给陈某,价款42000元。合同签订后,练某依约将车辆及相关证件全部交给了陈某,陈某亦付清了价款。此时,虽然双方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讼争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陈某。本案中,练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与本案讼争车辆的权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思考 本案中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应用 答:本案二审法院引用《物权法》二十四条意在说明:登记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因此和本案无关,因此否认了练某的诉讼主体地位。 本案中应当引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仅仅引用二十四条不当。 * *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