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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常见的智慧财产权问题—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
著作權(校園議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2/14@南台科技大學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著作權在什麼時候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的種類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的種類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 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重製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目前僅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 視聽著作內所使用的音樂著作,目前智慧局解釋認為音樂著作未享有公開上映權,故暫時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無法收費 公開演出權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單純的CD透過擴音器播放,也是一種公開演出的型態,並非一定要有人在演唱或演出。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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