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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二 ○ ○七年六月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总则 熟悉有关法律责任 掌握: 许可和备案 安全和防护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监督检查 附则中的用语含义 本讲主要内容 本条例的发布方式 主要内容概述 对条例正文的理解 总结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本条例修订的要点 本条例的主要特点 发布时间和方式 发布方式: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 发布时间: 2005年9月14日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条款 共7章69条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5~26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27~39条)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46~4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50~64条) 第七章 附则(65~69条) 条例中用语的含义(1) 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条例中用语的含义 (2) 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条例的几点解释 本条例的施行之日也就是89年10月24日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即44号令)的废止之日。 强调了安全与防护并重的科学监管 符合IBSS、CODE和GB18871基本标准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方针 在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人员受照方面,安全与防护并重比单纯的防护更有效 体现了监管理念的转变 条例的几点解释(续) 规范范围扩展 从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到全过程监管 分类管理 极高危险源、高危险源、危险源、低危险源和极低危险源五类 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规定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 主要特点 控制源头,分级发证 分类管理 进出口许可 身份管理 备案制度 进出口辐射标识 数据库数据共享 上下联动 横向互动 44号令----449号令的主要变化 完善了监管体制,调整了职责分工,明确了统一监管 完善了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的许可证制度 确立了进出口审批制度 加强了转让管理,明确了转让要求 完善了备案制度 加强了安全和防护管理 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针对现状和发展需求 分头负责,底数不清,责任不明 放射源流向难以及时掌握,监管不到位 存在安全隐患 应急反应能力不足 体现政府职能 加强监管、促进安全应用 根本出发点: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的效力范围,从以下3个角度来理解: 地域角度 领陆、领水、领空 主体角度 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的单位 监管部门 行为角度 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活动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颁发I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证 颁发I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许可证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位素进出口目录 办理进口审批和出口有关手续 制定编码规则,产品台帐和源的编码清单备案 批准野外示踪试验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 实施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具体职责-公安卫生等部门 公安 安保、侦查和追缴 卫生 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负责使用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外贸、海关、质检 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值和禁止进出口目录 负责进出口监管 分类管理制度和授权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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