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会计人员未制假账,个人擅自使用现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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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会计人员未制假账,个人擅自使用现金

案例二: 会计人员未制假账 个人擅自使用现金 【案情简介】1/4 万昌公司出纳员林某,嗜赌成性,既热衷于博彩,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足球彩票,一期不拉;又沉缅于“斗地主”、“大怪路子”和“筑方城”,有叫必到,可运气总是很差,他也自嘲自已是别人的“皮夹子”。 近来,他又迷上了赌球,头一两回倒是赢了几次,由此而认为自己可能适合赌球。 可好景不长,输赌仍伴随着他,渐渐地,那点微薄的工资收入已无力支撑赌瘾,便开始将手伸向了由他自己把守的银箱。 【案情简介】2/4 林某先是从银箱里小心翼翼地“借”出几千元,并悄悄地私下里记个账,以便赢球后能够还上。 可随着越“借”越多、越“借”越输,他已无心再私下里记账了,只是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够翻身。 为了既方便自己“借”钱,又不被觉察,他一方面开始“拦截”客户从银行付入的货款; 另一方面,根据客户付入的货款金额,不断地利用各种借口开出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并且自以为这些收付一进一出、金额相等,用不着做账,所以,遂将银行收账联与现金支票存根联一并撕毁。 这样,半年下来虽然“窟窿”越来越大,但始终未被觉察,倒也有惊无险。 【案情简介】3/4 2002年3月,公安机关在调查一宗特大团伙赌博案件时,发现了林某的问题。 林某自觉已无法在短时间里筹集到大笔钱去填上这一“窟窿”,只得选择了投案自首。 当办案人员一再追问其共挪用了几次?拦截了哪些客户的货款?总金额多少等问题时,他总是一脸的无奈,称约在20次左右,总金额可能在30万元以内,具体的客户和次数、金额等都记不清了,只能以盘点为准。 【案情简介】4/4 调查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先行对万昌公司截止2002年3月底的应收货款和现金进行了审计 作出了分别共有28笔总计25万元的货款收入和提取现金未入账、库存现金短缺29万元的审计意见。 【案情分析】1/3 (1)本案的主要涉案会计事实是万昌公司的库存现金短缺约30万元,是林某涉案行为的“果”; (2)林某除了撕毁银行收账联和现金发票存根外,并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即会计行为形式是不作为; (3)银行收账联、现金支票和账簿等涉案会计资料是按正常程序和方法产生的,不存在会计错误,也无证据语言特征,反映林某挪用现金的行为或为故意; (4)货款收入和提取现金未入账、库存现金短缺等涉案会计事实只能对林某的涉案行为起辅助印证作用。 所以,本案是C级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是法院对案件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 【案情分析】2/3 本案(C级)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明对象包括: (1)以上28笔货款收入,计25万元是否入账; (2)以上28笔提取现金,计25万元是否入账; (3)账面现金账户余额与库存现金的差额。 【案情分析】3/3 为此,本案司法会计鉴定应当主要选择下列涉案会计资料作为检材: (1)客户28份银行付款凭证; (2)银行28份现金支票记账联; (3)万昌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4)案发后万昌公司对库存现金的有效盘点记录。 因以上第(1)、(2)、(4)项检材无证据语言特征,但又与涉案行为有关,所以,可以将这些检材重叠式粘贴,作为鉴定书附件。而第(3)项仅是供核对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记账时排除之用的,因而没有必要作为附件粘贴展示。 检验 检验,一是采用核对法,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万昌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既总括反映检验情况,又代替被省略展示的那些会计资料。 二是采用比较法,将28笔现金提取计25万元计入现金日记账余额后,比较与库存现金盘点数的差异。 论证 论证,除了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之外 还可以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 结论: 结论,应当是肯定或否定25万元现金是否被记入现金日记账和记入以后库存现金短缺的数额。 至于林某为何对28笔货款收入和28笔提取现金不进行账务处理,并撕毁这些凭证,是否与林某掩盖其涉案行为的故意有关,不是本鉴定结论应当回答的问题,而是应当由办案人员予以证明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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