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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大连档案馆

大连市档案法律体系建设 规章 1、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7]90号(1997.10.21发) 2、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8.1.28发)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改资金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全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 档案记录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每个人从出生到就业甚至到死亡,都有相应的档案伴随左右。这些记录人生轨迹的档案如果出现了缺失,我们的人生经历就缺少了证明,这不仅仅是单位领导或者档案干部的责任,更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也是重要的司法凭证。档案的妥善保存管理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为档案频发的纠纷案件足以敲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的警钟。 民事责任 按照责任发生原因,档案民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档案事务活动中,涉及民事责任的行为还是 很多的。如档案买卖、捐赠、寄存、交换、转让等(违约);档案公布(侵权)。 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即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刑事责任 《刑法》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 联合 颁布的(国家档案局30号令) 2013年3月1日施行 (一)30号令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的行为主体和主管机关 30号令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主管机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属于自己任免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属于其监察范围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如档案违法行为由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 3、规定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30号令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而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活动。 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警告; (2)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记大过; (3)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警告或记过; (2)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 (3)情节严重的,撤职。 3、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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