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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2.特点 (1)主体特定性——只能是被盗、遗失、灭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2)目的特定性——使目标票据失去法律效力,从而使原持有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3)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公示催告和除权 (4)程序的阶段性——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阶段 (5)程序的非讼性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其他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保底条款,如果以后实体法规定:(1)指示证券(2)提单(3)仓单 (4)股票(5)保险单等票据或有价证券也可以背书转让,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那么便属于这里所说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对象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且利害关系人尚处于不明状态; 4.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法院自收到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于7日之内审查(形式审查原则)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公示催告申请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接受申请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三)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又叫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法律文书。 这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应当立即发出止付通知,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因为当票据的持有人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支付人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而不问其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四)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法院在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后,下一步就是向社会中的不特定人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算,不少于60日。 公示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3、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容 (五)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 1.申报人必须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票据的实际占有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 3.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 4.利害关系人应当出示票据,法院查看票据,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5.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能够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三、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作出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1.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上诉 2.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作废,他人因占有票据而享有的票据权利被排除 3.申请人可基于除权判决重新享有失票上的权利,并以此要求支付人支付票面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三、除权判决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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