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姚辉著第七章--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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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姚辉著第七章--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新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七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六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财产(property)是英美法所常采用的概念,在英美法中,财产(property)既可指客体,又可指对客体的权利,因此,property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或所有权。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也可以通用,但财产是有体物与无体物总称,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按照传统的物权观念,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另外,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能是指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所有权与产权也是不同的。严格说来,产权乃经济学上用词,在法学上大体对应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是与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对应的概念。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可见,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产权并非单一权利,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定义,各国立法和学说主要有两种形式: (1)具体的列举方式,即通过具体地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2)抽象的概括方式,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作用,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问题与思考】所有权的类型化 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主要有权利说、作用说和内容说。权利说认为,所有权是由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组成的集合体,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构成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利。 一般认为,所有权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依通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二)所有权的限制 现代学者研究所有权的限制时,基本上是在区分公法、私法的基础上加以论述。所有权的公法上限制,大都在于保护、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共同生活利益。至于私法上的限制,则主要表现为相邻关系等具体的民法上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 【问题与思考】“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8条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四项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新闻扫描】“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这些非公有制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即除国家、集体组织之外的各种权利主体。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不禁止成为私有财产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其范围极其广泛。《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依法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典型的社会团体财产主要有宗教财产、基金会财产、信托财产以及工会财产等。 《物权法》确认社会团体所有权,为新的所有权类型的发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二、善意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 四、时效取得 引例 装修确权案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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