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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杨海涌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一)两种时效的异同 (二)两种时效的立法例 1、统一主义 2、各别主义 3、单一主义 四、诉讼时效的特征(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 (一)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1、历史渊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于12表法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大法官法的出诉期限。 2、构成要件不同:以物之占有为要件,以权利不行使为要件。 3、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二)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 3、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没有。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一)实体权消灭主义 (二)诉权消灭主义 (三)抗辩权发生主义 (四)我国的立法例 胜诉权消灭主义 二、时效届满的种种效果 (一)权利人胜诉权消灭,权利沦为自然债 (二)义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 (三)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承认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全部适用 三、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 返还原物 为例外. 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权 为例外. 五、基于共有的请求权 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概说 二、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二)特别时效: 1、1年: (民通136条) 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法42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129条) (三) 长期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有明确履行期的,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3、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4、物权请求权,从占有人无占有依据时起算。 5、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6、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和加害人时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一、时效中止: (一)概念: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抓住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二)要件 1、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2、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 (三)效力 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计算; 二、中断 (一)概念:指发生法定事由,此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起诉 2、权利人请求 3、义务人的承认 (三)效力: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作废,时效从中断之时起从新起算。 (四)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三、延长: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一)概念: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 1 、动机: 2、效果意思,即意思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 3、表示意思,有将该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 4、表示行为,向外部发表效果意思的行为: 二、 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四、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 (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对话的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 (一)真意保留 1、概念: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3)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3、效力:有效,但相对人明知不一致时除外。 (二)虚伪表示 1、概念: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3)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3、效力:无效,但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4、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无意的不一致 (一)错误 1、概念: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2、错误的分类: (1)当事人、标的物、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2)关于价格、数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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