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二十章-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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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二十章-担保物权

司考真题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质权的善意取得,司法考试中心公布的答案为ACD项。但我们认为,D项不正确。甲是电动车的质权人,其将作为质押财产的电动车出质于丙,丙并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构成善意,该情形符合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质权。既然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电动车的质权,则丙只就电动车的损失对出质人甲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对电动车的所有权人乙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基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只有无权处分人对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对所有权人没有赔偿责任。 * 司考真题 因此,电动车的所有权人乙无权向质权人丙索赔,D项是错误项。之所以出现错误的答案,其原因是混淆了质权善意取得和转质。质权善意取得与转质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出质人为质权人。也就是说,若第三人知道出质人为质权人而接受设质,则构成转质;若第三人不知道出质人为质权人而接受设质,则构成善意取得。 * 司考真题 例题107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8题)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 司考真题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动产质权的设立,司法考试中心公布的答案为C项。但《物权法》的规定,该题已无答案。依《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押财产的交付包括指示交付。在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质押财产时,不需要征得占有财产的第三人同意。本题中方某即是以刘某租赁占有的电脑设立质权,因此,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 司考真题 依《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不能笼统地认为质权人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因此,依《担保法》的规定,答案应为C项。但依《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依《物权法》的规定,ABD项仍为错误项,而C项也为错误项。 * 第三节 质 权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五)动产质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 司考真题 例题108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二题第57题)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 司考真题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答案为ABC项。甲是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质押财产出借于丙,这是违反保管义务的行为。而丁将丙占有的电脑拿走抵债,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既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也侵害了乙的质权。因此,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乙作为质权人,有权基于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依《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可见,丙也有权基于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 第三节 质 权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含义 (二)权利质权的客体 (三)权利质权的种类 1.证券质权 2.基金份额、股份质权 3.知识产权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 5.其他权利质权 * 司考真题 例题109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二题第40题)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 司考真题 解析:本题的考点主要是证券质权的成立条件,司法考试中心公布的答案为BCD项。但依《物权法》规定,答案应为CD项。依《担保法》的规定,以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因甲未将存单交付给乡信用社而未生效,乡信用社也未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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