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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册)

案情介绍:2008年5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河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祝塘镇文林环南路交叉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跌倒受伤,当事人徐某的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1月12日,行人陈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徐某赔偿陈某89478.74元及承担诉讼费367元。徐某已将该款全部给付陈某。 另,该小型普通客车系徐某所有车辆,该车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限额的机动车车损险及20万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徐某依照法院判决全部支付对伤者陈某的赔偿款。后其手拿单据及保险合同来到常熟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过一番精心地计算后告知徐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只能理赔50423元。徐某一合计这与自己赔付给伤者的钱款相差4万多。这也相差太远了吧,如果真是这样那商业保险买了还有啥保障? 案例13-14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如何赔付 案例分析:徐某找到了律师。在查看了江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常熟某保险公司列明的赔付清单后,律师初步得出保险公司的说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下面先列举一下陈某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支持的各项数据:医疗费(含用血互助金)75314.43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23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31848.43元。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去常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120000元,余款徐某负责赔偿89478.74元。 常熟某保险公司给徐某列举的商业三者险理赔清单:医疗费(先扣除用血互助金441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先要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根据用药清单计算得出医保外用药33658.99元。现按照医疗费的80%计算得5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不赔。故57000+6300+3000+700+846+900+123288合计:192034元。扣除交强险部分12万元。余款部分因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予以赔偿。故最后计算理赔款为72034元×70%=50423元 案情介绍:驾驶员下车问路,却被自己的车“溜坡”撞死,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6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吴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23日,吴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未拉手制动,车辆沿坡道向前溜行,当场将吴某撞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停车时又未拉手制动,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吴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吴某是车主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为由,拒绝理赔。之后,吴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 案例13- 15 驾驶员下车问路被自己车撞死 保险公司被判免赔偿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并有明确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理应能够理解并注意到。保险条款明确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是指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已明确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故作为被保险人的吴某不属于第三者范畴。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源:2008年12月24日《扬子晚报》) 2008年4月18日,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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