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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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 * * 关于借贷契约,《唐令》也规定了多方面的制度。 一是关于抵押借贷的规定 二是关于放贷利率的规定 三是关于“牵掣”即债权人私力救济的规定。 (四)亲属法 关于唐代的亲属法,主要介绍唐代的婚姻法、家长权力与责任制度、子女孝养义务制度等等。 关于唐代的婚姻法,我们可以从结婚、离婚制度两个方面来了解。 关于结婚制度,唐律大致就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1) 婚约制度。 (2) 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关于离婚制度,唐律的规定主要有: (1) 出妻或休妻——男方片面离婚。唐令以周礼以来“七去”原则为法定休妻理由。 (2) “义绝”——国家强制离婚。 (3) 两愿离婚。 关于家长权,唐律有以下规定: (1) 财产支配权。只有在家长明令或主持时才可以分家析产。 (2) 教令权、责罚权、送惩权。唐律规定家长对子孙有教导权、使令权、支配权、责罚权。 (3) 主婚权。 关于家长的责任,唐律规定非常丰富。主要有 (1) 祭祀祖先的责任。 (2) 教养子孙的责任。 (3) 申告户口的责任。 (4) 保证田地不荒芜、输纳租税的责任。 (5) 主婚责任。 (五)继承法 唐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关于宗法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的制度。 关于宗法继承,其继承的基本法律原则就是 “嫡长继承”,就是死者的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 关于财产继承,唐代基本采取诸子均分制度,并允许(父死之)孙代位继承。 返回 第六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 ?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 ? (一)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体制 唐代的政府体制,是一个以皇帝为首,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州县官府共同组成的机构体系。 (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 唐代的三省是中央辅政决策机构。一般说来,三省长官共同行使宰相权。 中书省是皇帝之下的立法和决策机构。 尚书省为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 门下省是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 (三)唐代中央和地方司法组织 在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务的机构。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 大理寺,主管审判。 尚书省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 御史台,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唐代的重大案件,常常采取“会审制”。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此即是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由御史台侍御史、中书舍人、门下给事中共同组成的对民间向朝廷直诉案件的初审法庭,决定受理后再移交有关司法机构。曰“三司理事”。 ? 唐代的地方司法,由州县两级组成。 二、唐代的审判制度 ? (一)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唐代法律对于案件管辖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遇两地官府均有管辖权的情形,“移送管辖”。移送的原则是:轻罪囚就重罪囚;若轻重相等,则囚少就囚多;若多少相等,则后禁囚就先禁囚。但若两地相距百里以上,则“各从事发处断之”,即不必移送罪囚。 (二)审判回避制度 ? (三)审理规则 ? 《狱官令》规定:五听,就是《周礼》所谓的“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就是通过察言观色查清事实真情;所谓验诸证信,就是全面查明证据,以证据互相参验,完善证据链。在证据充分还不供认时,才可以拷讯。 (四)拷讯制度 综合《唐律·断狱律》和唐《狱官令》的全部规定,可以总结出唐代拷讯制度的十三大内容。 ? (五)直牒追摄制度 类似于今天在不同地区、部门之间追查犯罪事实、追捕同案犯时可以直接以公文请求当地有关机关协助调查拘捕的制度。 三、唐代的诉告制度 ? (一)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唐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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