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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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或流罪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为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该制度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这种待遇,其着眼点不在于对罪犯本人的人道主义宽恕,而是为保障“孝养”双亲义务的履行,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这典型地体现了儒家孝道伦理特色。这是礼与法结合的更高体现,是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深的标志。这一制度为后代法律所沿袭,一直到清末。 返回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 这一时期,各政权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大多仍称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仍如从前,分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 此期有两大倾向值得一提: 一是随着中央司法权的增强,曹魏时期将重大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的审理权收归中央; 二是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州郡长官往往集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于一身,因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司法组织军事化的倾向比较明显。 二、诉讼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在该时期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为皇帝对司法控制有所加强,刑讯制度有人道主义进化,以及伦理亲情在司法中进一步受尊重等等。 (一)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 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直接干预或亲自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刑讯制度的人道主义进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审判仍沿古制,有限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 (三)制止亲属出庭作证 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在魏晋南北朝司法诉讼中进一步得到贯彻。 (四)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 所谓直诉,即不依诉讼级别管辖的限制,而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晋武帝时设登闻鼓,登闻鼓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直诉的途径之一。 (五)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核准。魏晋北朝时期,逐步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这些复奏规定为隋唐的死刑复核和死刑三复奏制度奠定了基础。 返回 *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一、三国法制概况 (一)三国法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1.沿用汉律阶段。 2.制定新律阶段。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 关于蜀汉、孙吴政权的正式法典编纂活动,史书没有正式记述。大约两国除了初期的《蜀科》、《吴科》之外,再也没有任何正式立法活动。 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6.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三)律学进步和律博士设置 曹魏政权时期,律学即法律注释之学,继承汉代律学传统,并有了重大进步。明帝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律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易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样的地位,这在当时贱视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属破天荒之举。 二、行政体制与九品中正制 三国以曹魏政权为代表,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创造了九品中正制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为完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为后世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打下了基础。 (一)三省制度的初步确立 曹魏时期中央三省制度的初步形成,表明其正处于由三公九卿向三省六部的过渡时期。虽然尚不完善,也还没有制度化,但却是国家政治体制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僚机构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九品中正制的形成 九品中正制是一项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创立于曹魏时期,长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三、“八议”制度的形成 “八议”制度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之“八辟丽邦法”。曹魏制定《新律》时,开引礼入律之首,将“八议”制度直接写进律典。这不仅标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志着礼制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所谓“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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