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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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教材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其称谓也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审。 原告、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二)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依其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例如: 例如,甲、乙两兄弟的共有住房被丙侵占,甲、乙做为房屋共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房屋。此案中,甲、乙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甲、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2.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某化工厂排放废气,污染了邻近甲、乙、丙三个村的农田,造成农作物死亡。甲、乙、丙三村分别向该化工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为节省人力、财力,可合并审理,三原告也同意合并审理。此案中,甲、乙、丙三村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三) 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自己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所以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不主张有独立请求权,但基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具有当事人一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不具有涉及处分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因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 例: 刘某家居某市,有房屋两间,刘有一女三男,女儿系前夫所生,三个儿子是后夫与其前妻所生。后夫死后。刘某一直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三儿和女儿均在外地工作。大儿子对刘某很不孝,刘某立下遗嘱交给女儿,确定死后将房屋给女儿一人继承。刘死后,大儿子未通知弟、妹回来料理丧事,认为自己一直与继母生活,房屋应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相争,便在丧事处理完毕后,将房屋两间作价1.4万元卖给张某,并办好过户手续。 刘某的二儿、三儿得知后,一同从外地赶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财产,三人平分房屋。 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也从外地赶来,向法院请求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并递交其母的遗嘱。 问:刘某的大儿、二儿、三儿和女儿以及张某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 二儿、三儿是本案的共同原告。因为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符合共同原告的条件。 ? 刘某的大儿是本案的被告。因为大儿不与弟妹商量,变卖了母亲遗产并独吞价款,侵犯了弟、妹的合法权益,并受到起诉。 ? 刘某的女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她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诉讼已开始才参加进来。 ? 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案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由于不可能同时实际参加诉讼,应由全体当事人推选2至5人,代表其进行诉讼。 例: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当事人都有效吗? F县供电局因修电路不慎,致使章某等9户居民的彩电烧坏,为此章某等9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照价赔偿损失,并推选章某为诉讼代表人。诉讼期间,章某未经其他人同意,与供电局达成减半赔偿的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请问,章某的诉讼对其他8户都有效吗? 答: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前者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后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即“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就不发生效力。以上所述章某未经其他8户的同意,擅自与供电局达成减半赔偿的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起诉,显然是不合法的,章某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的诉讼有效,不能代表其他8户,其他8户如不同意章某的行为,仍可继续诉讼,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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