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核事故应急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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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核事故应急条例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4号发布)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二 ○ ○八年五月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总则和处罚的基本原则; 熟悉: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掌握: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掌握: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3条)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4~8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9~18条)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19~28条)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29~32条) 第六章 资金和物质保障(33~36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37~38条) 第八章 附则(39~42条)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管理方针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总参谋部作战部,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港澳事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兵种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7个部门。 中央政府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的职责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核电厂应急机构的职责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各司其责,大力协同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包括场内、场外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应急计划 场内应急计划 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场外应急计划 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 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应急方案(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场内、场外应急计划的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新建核电厂装料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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