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上海海关学院课程中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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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上海海关学院课程中心

第二编 20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之路 上海海关学院 朱秋沅 Contents 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分类 二、海关保护程序概览(1)——依职权保护 二、海关保护程序概览(2)——依申请保护 二、海关保护程序概览(3)——邮递渠道 1、范围 邮寄进出境物品,包括国际邮包、国际邮政速递邮件以及快件渠道进出境的个人物品。 2、当事人放弃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物品,应当予以扣留,但是对数量零星且属于进境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海关可径处理(捐赠、回购、拍卖、销毁)。 3、简化执法程序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场,或者因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明显虚假而无法通知当事人的,海关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在扣留现场笔录上签章。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物品应当进行调查。当事人认为其物品不构成侵权或者属于自用的,海关应当要求其提交能够证明该物品来源及其用途的证据。凡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或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物品的侵权嫌疑或者不能证明属于当事人自用的,海关可依照《海关保护条例》第31条的规定,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品,无需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和提交担保。 侵权嫌疑物品自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自海关办案费支出。 海关对其扣留的侵权嫌疑物品,可以要求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协助对被扣留的物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鉴定。 4、处罚或免予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被扣留的邮递物品构成侵权的,应当没收侵权物品并对当事人处以侵权物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侵权物品数量零星; (2)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声明放弃该物品; (3)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有相关违法记录。 5、收缴: 扣留的物品,海关经调查已基本查明侵权事实,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予以收缴。 海关执法模式统计表 三、相应规则比较 TRIPS协议 第51条 海关中止放行   各成员应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程序使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的进口有可能发生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此类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各成员可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此种申请,只要符合本节的要求。各成员还可制定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第52条 申请   任何启动第51条下程序的权利持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机关相信,根据进口国法律,可初步推定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并提供货物的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便海关易于辨认。主管机关应在一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请,如主管机关已确定海关采取行动的时限,则应将该时限通知申请人。 TRIPS协议 第58条 依职权的行动   如各成员要求主管机关自行采取行动,并对其已取得初步证据证明一知识产权正在被侵犯的货物中止放行,则:   (a)主管机关可随时向权利持有人寻求可帮助其行使这些权力的任何信息;   (b)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迅速告知中止放行的行动。如进口商向主管机关就中止放行提出上诉,则中止放行应遵守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的第55条所列条件;   (c)只有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可免除公共机构和官员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责任。 欧盟案件中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分类统计表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基本程序与简化程序图示 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步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步骤 单证审查——风险分析 1、参数指标的提炼与设置 2、单证的审查与分析 实物查验——开箱查验 依职权保护程序下的权利人的总担保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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