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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项目技术组成员:周燕 主 要 内 容 国际公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国逐步淘汰ODS国家方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规章制度 一、国际公约 1989年9月加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2003年4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1、规定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2、规定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3、规定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4、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5、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 6、建立公约运行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淘汰时间表 全氯氟烃(CFC): 2010年100%淘汰 哈龙(Halon1211和1301):2010年100%淘汰 四氯化碳(CTC): 2010年100%淘汰 甲基氯仿(TCA ) : 2005年削减30%,2010年削减70%,2015年100%淘汰(2010年已提前淘汰) 溴甲烷(MBr):2002年冻结,2005年削减20%,2015 年100%淘汰 含氢氯氟烃( HCFCs ): 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削减97.5%,2040年100%淘汰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三、消耗臭氧层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4月8日公布,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1992年制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1999年进行了修订。 五、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鼓励类:1条,替代品 限制类:4条(HCFC-22,甲烷氯化物,医用气雾剂) 淘汰类:16条 六、规章制度 (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8条) (二)生产和使用配额管理政策 (三)进出口管理 (四)禁令(17条) (五)替代品管理 (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1) 目前除HCFC外, 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溴甲 烷均已经实行生产配额管理,但由于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均已于2010年完全淘汰,已不允许生产和使用(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除外),因此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需申请生产配额。甲基溴现仍实行生产配额管理。 生产配额管理制度 —环保部每年公布国家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 —环保部向企业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 —生产配额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但交易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时报送数据 某些物质实行了使用配额管理 使用配额不能交易 (三)进出口管理 截止到2009年12月底环保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已陆续联合发布五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CFC、哈龙、TCA、CTC已禁止生产和使用,目前只有原料和必要用途的进出口需向进出口办公室申请。 HCFCs、甲基溴的进出口需向进出口办公室申请。 (三)进出口管理 受控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当年有效,不能交易和转让 产品的进出口禁令 ——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 ——关于禁止进出口以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以CFCs为制冷工质的制冷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四)已发布的禁令(1) (四)已发布的禁令(2) (五)替代品 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烟丝膨胀剂、气雾推进剂、灭火剂、农药) 制定替代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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