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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监测培训(安全常识、法律法规部分)
安徽六安西河口村大批青壮年前往海南金矿打工,回来后却相继倒下,他们无一例外得了矽肺病。图为安徽六安西河口村部分矽肺病患者的合影。 西河口村村民李光全(2006年5月去世)展示自己的肺部X光片。 矽肺病患者王华长(右)陆光年(中)和田维文(左)。 2011年3月,田维炳和所有的矽肺病患者都在期盼。 因为两个儿子都是矽肺病,田维炳77岁的老母亲至今还在下地。说起儿子,老人两眼噙泪。 前往海南金矿打工的民工中,只有罗时伍留着证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总 则 立法原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第1条)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国务院、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出的职业病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的职业活动产生的职业病,均适用于本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5条) (二)前期预防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13条)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9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20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22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23条) 电机车司机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 带式运输要防止输送带着火、断带、飞车(下运输送机)等。 绞车运输信号、控制装置灵敏可靠。专人检查钢丝绳。司机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爆破安全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爆破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 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辑 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3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7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1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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